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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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通过猫咪抖音账号认识了付某,并通过抖音联系从付某处购买猫咪一只。郭某某在饲养过程中,购买的猫咪突然发病死亡,并且郭某某原先饲养的猫咪随后也染病死亡。经检查发现付某出售的猫咪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疾病传染导致两只猫咪先后死亡。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退还购买猫咪的费用并赔偿自有猫咪的购买费、治疗费等费用。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付某退还郭某某货款2000元、赔偿损失1000元。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基本案情:
付某是抖音短视频博主,经营猫咪文化的抖音账号,通过抖音分享猫咪视频吸粉,由此向粉丝提供猫咪及猫咪用品买卖服务,目前有十万粉丝。郭某某是付某的抖音粉丝,双方通过抖音、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
郭某某于2020年10月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共计2000元,从付某处购买了一只小猫。在2020年11月初,郭某某发现小猫突然死亡,地上有许多白色粘液呕吐物,症状与猫瘟极其相符。一天后,郭某某自己原先饲养的大猫确诊猫瘟,没过几天大猫最终救治无效死亡。
郭某某要求付某赔偿购买小猫的费用2000元、大猫的治疗费4460元、购买费用2500元。
付某表示不同意郭某某的诉讼请求,郭某某的猫咪死亡与自己没有关联性。鉴于郭某某是一位爱猫人士,心爱的小猫死亡,基于同情付某只同意返还郭某某购买小猫的费用20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付某在宠物市场或者养猫户进货,没有相应资质、也没有相应店面,出售小猫时,未给小猫注射疫苗,亦未附送购猫须知。
郭某某购买的小猫确诊猫瘟死亡,原先饲养的大猫亦染病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付某出卖的涉案小猫几天内发病身亡,且同时购买用于出售的另一只小猫也一同死亡,二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同时结合案件情况及因果联系等因素,法院判决付某退还郭某某货款2000元,赔偿郭某某损失1000元,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明:
近年来养宠群体逐渐庞大,宠物影响力与日俱增,宠物活体交易量不断攀升。但是宠物活体买卖也存在着交易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不良现象,需要严格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的制约。
动物活体售卖要符合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宠物买卖应当依法交付符合双方质量要求或者交易习惯、符合相应检验标准的宠物。
本案中,被告付某出售宠物猫咪时,未给猫咪打疫苗,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售猫咪的检疫情况,交付的宠物质量不符合相应交易习惯的要求,出售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郭某某大猫染病医治无效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因果关联,因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经营动物活体售卖的商家或者网络电商平台而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经营规范标准,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营宠物活体类商家营业执照须有“宠物犬”“宠物猫”“宠物”“宠物销售”或类似经营范围。
(二)要提供对应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所有猫狗活体的销售、运输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免疫、检疫要求,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邮政法规定。
最后,也提醒广大的宠物买家,购买宠物活体特别是通过网络电商平台交易,应当选择资质齐全、交易规范的平台和商家谨慎行之,免得“伤钱”又“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