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检说法】对公账户卖不得,切莫以身试法!

近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犯罪嫌疑人小王(化名)在打工期间结识了李某和许某二人,李某告知小王出售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可以轻松赚钱,正愁缺少经济来源的小王欣然同意,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本人手机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小王根据李某的指示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将手机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给了李某、许某二人,许某通过获取到的小王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作为公司“法人”的小王又配合许某到银行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获利801元。经查,该银行卡对公账户涉及两起诈骗案件,总流水100余万元。

所谓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对公账户“八件套”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U盾、公司公章、手机卡、法人私章、账户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对于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具有走账资金量大、流转资金更为便利等特性,一旦被违法使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加严重。

检察官提示

防范意识要树牢。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发现账户信息存在泄露风险的,要及时联系银行等相关机构,对于废弃不用的电话卡、银行卡和对公账户,要及时注销,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知法守法不逾矩。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出租、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不仅会受到信用惩戒,而且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扫码付款等等,还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发现犯罪主动报。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出租、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绝不充当电信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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