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河东支队秩序管理大队于12月11日通过“天津市交通违法举报”微信小程序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河东区大直沽西路上行驶的一辆黑色小客车存在擅自改装的交通违法行为。
经交警核实确认,该车确实被擅自加装了尾翼,目前的车辆外形与登记的有关数据不符。这名车主承认,就因为“觉得改了车会更好看”,他便擅自加装了车辆尾翼,没想到会被处罚,更没有想到会被举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都经过了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机关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也都作了详细的登记记录。非法改装机动车会改变车辆出厂前的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此类改装车在道路上行驶,带来许多严重的安全隐患,大大增加危险系数。
包括小客车加装尾翼、改装大灯;轻型货车加钢板弹簧片、使用大规格轮胎;面包车为方便拉货拆卸座位;货车为超限超载加高栏板、加轴;摩托车为能遮风挡雨、非法营运加装雨棚雨伞等五花八门的擅自改装,都是潜藏发生侧翻等事故的危险交通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
哪些可以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三种情况允许车主自行改装,不需办理办理变更登记。
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