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堂: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徐青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何取消禁止患有重大疾病者结婚的规定?

该项修改彰显了法律对个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这是时代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根本权利,除非有必要及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应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病人与健康人享有同等追求美好和幸福的权利,包括结婚生育的权利和自由。把患重大疾病作为结婚的限制条件,无疑会加深社会对疾病的成见。

重大疾病如何界定?

考虑到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新型疾病的出现而不断发展变化,民法典并未列举重大疾病的种类和范围。目前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撤销婚姻的程序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同意的,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文字及视频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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