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当地震发生后,向该市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5度及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办法》共35条,对地震预警工作机制、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规范。
在建立京津冀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提出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建设区域地震监测预警平台和集科研实验、成果转化、科技交流、集成示范为一体的区域地震预警科技创新平台,实现地震预警信息的互为备份、互为服务。《办法》强调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提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由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震预警的良好氛围。(郭文超)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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