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孙桂萍等五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关于对许力等十二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孙桂萍、许力等十七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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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桂萍等五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孙桂萍等五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孙桂萍(身份证号:1201041962112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81.83元。
二、参保人员邱振刚(身份证号:120106195811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068.76元。
三、参保人员牛玉兰(身份证号:120105195110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202.22元。
四、参保人员陈学明(身份证号:120104196501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803.10元。
五、参保人员苏树红(身份证号:120105195708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310.85元。
关于对许力等十二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力等十二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许力(身份证号:120105195105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168.61元。
二、参保人员张俊岭(身份证号:1201051962032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91.98元。
三、参保人员刘国发 (身份证号:120104195210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253.82元。
四、参保人员田美玲(身份证号:120110196408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053.24元。
五、参保人员宋淑荣(身份证号:120106196304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756.60元。
六、参保人员陈健(身份证号:120103196004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027.12元。
七、参保人员郭万焕(身份证号:120103196204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41.18元。
八、参保人员王红砖(身份证号:120102196302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9733.22元。
九、参保人员李月梅(身份证号:1201031962071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8513.32元。
十、参保人员汪健(身份证号:120101195909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483.51元。
十一、参保人员杜俊华(身份证号:1201031961082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579.33元。
十二、参保人员齐颖秋(身份证号:1201051957072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938.43元。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阳光爱心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徐凤华等三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内容如下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滨海新区阳光爱心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徐凤华等三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滨海新区阳光爱心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和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和平华侨医院存在变造就诊记录和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套用备案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参保人员徐凤华(身份证号:12022319480421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参保人员王茂盛(身份证号:120101195102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参保人员唐文起(身份证号:120106196706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来源综合: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天津广播
新媒体编辑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