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整理红色档案 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近日,我市出台并实施《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旨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档案作为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其中。

《条例》对属于红色资源的档案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档案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的职责,规定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条例》鼓励支持档案馆加强对红色资源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进行收集、研究和展示工作。鼓励档案馆将保管的具备开放条件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档案馆研究整理利用馆藏或者征集的红色档案,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多种形式的传承弘扬活动。鼓励推动与其他省市档案馆、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组建合作联盟,加强馆际红色资源共享和协作开发,开展红色资源巡展联展、人才培养等活动。

记者:刘晓媛

编辑:王琳 王璐

审核:董岩 蒋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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