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看病取药!天津这项政策元旦起执行!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明确天津支持处方流转的有关医保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一方面,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后,将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并由提供处方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或执业药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如因处方流动产生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并优先使用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

同时,根据《通知》,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将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如购买药品在《药品目录》外,或凭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自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费用将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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