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现“大医院看病 家门口取药”

本报讯(记者 李宁馨)“去大医院看病也能在家门口取药了!”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处方流转的有关医保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后,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并由提供处方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或执业药师按规定进行审查。

处方流动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并优先使用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以及凭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自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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