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文明东丽
点亮城区文明·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老师,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记者从市教委获悉,市教委近日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该《细则》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教委在实践调研中发现,以往本市部分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等实际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惩戒的依法规范实施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等不同主体的权责分配。”市教委工作人员介绍。
“《实施细则》细化了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明确了教师应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市教委工作人员说。学生有六种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求,一是适当以举例的方式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列入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
该《实施细则》还健全了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突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学校对教师做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重点规范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细化了学生校内申诉的程序要求和审查处理规则,为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学生申诉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雷风雨)
评论:老师这把“戒尺”有温度有尺度
爱的教育要富于温度,但只有温情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日前,教育部颁布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将从明年起施行,天津细化了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要求教师把握尺度不碰六条“红线”,既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益,又对学生及家长公开透明,最终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笔者曾经在部分中小学采访过数起因教师惩戒学生引发的纠纷,由于当时教育惩戒权缺乏明确界定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教师不敢惩戒行为不当的学生,这无疑在客观上纵容了个别学生上课不听讲、不完成作业等行为。教师不敢惩戒学生,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撑,另一方面,个别家长的不理解、不配合,也让惩戒的教育功能打了折扣。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任性”生长现象,家长和老师都有责任进行管教,家长更要配合好学校教育。如果孩子犯了错,只要惩戒是合理的、对孩子成长有益,教师就应该负责地进行管教、惩戒。
教育的起点源于“爱”,对学生所实施的惩戒也要出于“爱”,是为了保障学生更健康地成长。常言道,严师出高徒,充满爱的教育绝不是溺爱,更不是“难得糊涂”。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老师有责任也有权利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
我们欣喜看到,天津明确了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明确了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同时,细则也突出了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惩戒不是目的,育人才是根本。天津用细则规定保障了教师适当使用教育惩戒手段的权力,让学校和教师敢管善管、会用敢用,握好手中的“戒尺”,让惩戒有尺度,让教育有温度,助力孩子们成长成才。(雷风雨)
来源:今晚报
文明东丽
弘扬真善美 传递正能量
积善成德 明德惟馨
为实现中国梦凝聚道德支撑!
感恩您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