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与李某签订《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1.李某负责为王某提供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学(转学)教育信息咨询服务。2.李某负责向王某提供办学期间相关的培训与教育信息咨询服务。3.李某保证王某在2020—2021学年度顺利入学志愿学校。4.李某保证按照教育局学籍管理条例,使用学生真实信息报名,全部正规途径,不违规违纪。双方同时约定李某如未在2020—2021学年度开学前帮助学生被志愿学校顺利录取,在获得最终录取结果后,李某应最晚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王某前期所交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收取王某20万元服务费及1000元学费。然而,李某并未依约为王某办理转学事宜,王某多次要求李某退费未果,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王某教育咨询服务费用20万元及学费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有违学校入学、升学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理应将收取的20万元服务费及1000元学费退还给王某,故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20万元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费和1000元学费。
【法律分析】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必须守法、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项要件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其中能够体现法律对个人意思自治与行为限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违反了国家关于学校入学、升学相关的管理制度,该《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因违背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