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结合近年来财政部、民政部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要求以及天津市救助管理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明确除按规定提取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外,不得违规划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二是增加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两项内容纳入补贴范围。
三是进一步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增加了事前绩效、事中绩效相关内容,要求各区民政局商同级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等工作;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各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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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等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直达资金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境家庭儿童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工作以及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年底一次性补贴、春节过节费、取暖补贴所需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区困难群众救助数量、各区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涉及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保中心)补助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民政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一定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市民政局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与各区进行结算。
第六条
各区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将预算下达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等资金发放部门。
第七条
各区财政局应会同民政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救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低收入家庭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困境家庭儿童和散居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取暖补贴、年底一次性补贴、春节过节费等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应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或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等受益人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孤儿、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收补助资金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同时,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逐步推进补贴资金由社保卡发放。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救助备用金按规定存放于实有资金账户,具体由各区制定实施管理细则。实施管理细则应于制定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应按照全市直达资金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除按规定提取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外,不得违规划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困境家庭儿童、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取暖补贴、年底一次性补贴和春节过节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相关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拨付使用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市民政局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各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等资金发放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区民政局商同级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等工作。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各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组织各区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各区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级补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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