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来啦!这些新规了解一下!

我们已经进入2022年

又有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将实施

这些新规您要了解

天津新规

元旦放假3天!来津离津政策调整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2022年元旦放假通知,1月1日(星期六)至3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根据我市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元旦假期机动车尾号不限行。

天津限行尾号将调整

2022年1月3日起,天津新一轮尾号限行即将开始。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寒假来了

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2021~2022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安排,中小学寒假将于2022年1月19日正式开始。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寒暑假时间由各高校自主确定。

天津市教委表示,寒假期间,依然要坚持疫情防控措施不放松,倡导低风险地区师生合理出行,发生本土跨省传播聚集性疫情期间,严格执行“非必要不离开居住地”。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最新标准

10月19日,天津发布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登记缴费方式、报销待遇、异地就医管理等情况。其中,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高档、低档两档缴费,高档缴费人员每人每年950元,低档缴费人员每人每年32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20元,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报销新规实施

日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发文,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门(急)诊就医报销工作,同时公布三级医院具体类别和选定方式,其中,儿童医院看门急诊无需事先预定即可报销。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6年12月31日废止。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天津支持处方流转的有关医保政策。其中提到: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以及凭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自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上线

日前,《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执行新标准

日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对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试行最新标准。

和平区对“校外培训机构”执行最严禁令

近日,和平区发布《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各类培训机构办学范围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未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12月31日后严禁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违反《通知》中规定的培训机构一经查实,给予顶格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天津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包括实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时段和价格政策暂不做调整。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成立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终止

近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

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施行

日前,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天津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上线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天津发布了《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2022年1月15日起,天津施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11月29日,《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新政

“年终奖”税收优惠再延2年

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天价药”降价!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其中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1国标、8行标实施

规范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同时,围绕《规范》“九防”要求制定的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都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生产的乘用车

强制安装“黑匣子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生产的乘用车需配备“汽车黑匣子”EDR系统,即行车事件记录器。据了解,该设备能完整、准确地记录汽车行驶状态下的有关情况,能将汽车行驶轨迹完整记录下来,并通过专用软件在电脑上再现。

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其中,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军属医疗保障!

军人配偶享免费医疗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

“依法带娃”!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进失信“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进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让炒房客无机可乘

法拍房全面限购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制度层面,新规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而且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铁路1月10日零时起调图

2022年1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96对,增开货物列车65对。调图后,全国铁路客货列车开行总量分别达到5231对、10606对,列车开行结构不断优化,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降低退换车门槛

家用汽车实施“新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比如,“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化妆品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

儿童化妆品有法可依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儿童化妆品要进行特殊标注,禁止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相关图案,配方设计需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上市前还需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技术资料。并且,儿童化妆品包装上需按规定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志“小金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严格商标管理!

知识产权新规出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网购化妆品平台要担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企业,保订单、稳预期,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工会法完成修改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2月24日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定位和工作制度,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维护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新《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实施

拟提高科技人员的工资水平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施行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不仅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视科技创新成果的利益分配结构,还提出应当从物质、精神两方面对科技人员进行激励。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出台

将加强旅游信用监管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出台

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不用作商标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统一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予以细化。其中明确,使用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

综合:人民网、中国政府网、中国新闻网、天津政务网、人民日报、天津广播

审核:王韶云

编发:王 安

素材整理:陈卓、施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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