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敲响“小额诉讼”第一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通讯员 王又可 寿格格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1月4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适用新法中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敲响了天津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相关案件的“第一槌”。

图为庭审现场

2021年11月,李某驾驶车辆与赵某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车辆为出租车,因车辆需要维修,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了停运损失,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停运损失费。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被告双方仅在给付的时间、数额上存在争议,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为解决纠纷,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后,河东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停运损失费。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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