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网约车 遭遇车祸索赔难

当网约车成为一项职业,网约车租赁平台也应运而生,开着租来的网约车出了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费呢?日前,西青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

去年3月初,王某从某处租赁一辆机动车,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4月20日,王某在西青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周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损,王某受伤。经认定,肇事方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随后,王某向西青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费和车辆租金共计19680元。

王某认为自己因为车祸受伤,导致无法从事网约车工作,并且停运期间租赁来的网约车仍需缴纳租赁费,自己的停运损失应由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考试合格证、汽车租赁合同、维修清单和收入流水,证明事故车辆为运营车辆、停运期间和收入情况。

周某及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虽然声称自己是网约车司机,但未提供网约车的从业资格证,所以,王某无法证明自己具有从事网约车的相应资格,也就不存在停运损失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只有在“依法运营”前提下,“停运损失”才可获赔。本案中,王某只出具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故事故发生时,王某无驾驶资质,且王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仍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故王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和租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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