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9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25),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分别诉天津世联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联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源公司)的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江煤销售公司于1月6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江煤销售公司因与天津世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24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年4月起,江煤销售公司与天津世联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框架性协议《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天津世联公司采购山西、内蒙等地煤炭卖给江煤销售公司,江煤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指定的案外人,天津世联公司负责煤炭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同时天津世联公司有义务协助江煤销售公司与案外人结算货款、回笼资金。

按照上述的交易模式,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江煤销售公司与天津世联公司共签订多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煤销售公司从天津世联公司购买煤炭,天津世联公司负责将每份合同约定数量的煤炭运输至指定的多家案外人。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天津世联公司收到江煤销售公司货款后,除未能向案外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怀来公司)实际交付双方结算的煤炭数量,其他业务均正常完成交货义务,并因此导致江煤销售公司与张矿怀来公司引发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披露的《*ST安煤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18-062)。

2021年4月,江煤销售公司将天津世联公司诉至南昌市中院。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天津世联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煤炭货款18,943,791.58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津世联公司承担。

三、一审情况

2021年12月30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21)赣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

天津世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煤炭货款18,943,79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63元,由被告天津世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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