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健委消息,1月13日0时至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01例:
境外输入病例58例(上海30例,广东9例,广西4例,天津3例,辽宁3例,浙江3例,福建3例,四川2例,北京1例),含8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浙江3例,天津1例,辽宁1例,广东1例,广西1例,四川1例);
本土病例143例(河南98例,其中安阳市69例、许昌市25例、郑州市4例;天津34例,其中津南区28例、西青区3例、河西区2例、红桥区1例;陕西8例,均在西安市;上海2例,其中普陀区1例、宝山区1例;广东1例,在中山市),含1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在天津)。
当日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9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230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136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增加1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1198例(其中重症病例2例),现有疑似病例13例。累计确诊病例11949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0751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月13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3431例(其中重症病例11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96513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04580例,现有疑似病例13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469816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48806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2例,其中境外输入38例,本土4例(上海3例,其中普陀区2例、静安区1例;天津1例,在西青区);当日转为确诊病例9例(境外输入8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11例(均为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748例(境外输入693例)。
寻人!
辽宁葫芦岛兴城市发现一确诊病例密接者
记者从辽宁葫芦岛兴城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了解到,2022年1月10日11时25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接人员从兴城市金种子宾馆站点乘坐车牌号为辽P08116D客运车辆,12时30分到兴城市东辛庄镇站点。
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提醒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在该时段乘坐此公交客运车辆的乘客立即向所在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报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确保宣传到位,尽早尽快将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清楚,落实集中隔离管控措施,坚决打好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阻击战。
河南本土确诊+98
据河南省卫健委消息,1月13日0时至24时,河南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98例(郑州市4例,安阳市69例,许昌市25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2020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13日24时,河南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321例(本土2182例、境外输入139例),现有住院病例690例(本土677例、境外输入13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1例(境外输入1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60098人,正在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0656人。
河南许昌处理13名抗疫不力党员干部
1月13日下午,许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介绍,疫情发生以来,许昌对关键时刻退缩不前、失职渎职、工作不力的党员干部,实行严肃追责问责。目前,已党纪政纪处分6人,组织处理6人,责令辞去职务1人。
疫情防控不力致2名学生感染新冠
河南禹州多人被处分
1月13日,禹州市公开通报1起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问题典型案例。
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封控措施不力,责任意识不强,监督检查不实不细,应急处置浮于表面。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新冠疫情形势研判不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实,信息传导衔接不畅,履行行业监督职责不到位,导致2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
1月13日,给予禹州市高级中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李军辉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停职检查;禹州市高级中学党委书记李建功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禹州市高级中学副校长刘长定、周宏越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刘艺诫勉谈话;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崔劳资诫勉谈话;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师德鸿诫勉谈话;禹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凡诫勉谈话;责令禹州市人民医院给予郝帅源政务警告处分;禹州市执纪监督第三组组长张高勇(禹州市教育体育局总督学)、副组长连晓轩(禹州市纪委监委一级主任科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辽宁疾控最新提醒
近期,媒体报道了多起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被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1月14日,辽宁省疾控中心提醒:疫情期间,出现以下22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违规,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引以为戒。
1.不报、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人员检查的。
3.进出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4.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和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单位、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事、培训讲座等人员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8.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9.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1.拒绝配合专业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2.伪造、变造、提供虛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13.编造涉疫虛假信患,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14.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15.在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
16.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采样流程不规范、检测试剂不合格的。
17.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的。
18.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9.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的。
20.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21.生产、销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假劣涉疫产品、物资,非法经营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22.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