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树德于2020年5月2日去世,其配偶王玉凤于1992年5月21日去世,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面积为36.915平米,现由李某1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在1998年11月17日由李树德从天津市工农联盟农牧场购买了产权,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天津市工农联盟农牧场出具的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工农联盟农牧场,所有权性质为企业产场内个人,共有人为李树德。
2020年1月11日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分别签订了《放弃产权协议书》,上载明:“我李树德本人……自从1992年老伴去世后,直至今日,一直与儿子李某1共同生活,经家中所有子女协商一致同意李某1一人继承父亲李树德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面积36.915平米的房屋一套,李某1承诺赡养李树德,李树德的(护理医疗……墓地)等一切费用都由李某1承担,直至李树德离世,李树德离世后,此房归李某1所有,其他子女自愿放弃此房继承权”。遗产所有人李树德签字,继承遗产人李某1签字,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分别在“放弃继承人”处签字。各被告对各自的签字均认可。
李某1提交遗嘱一份,上载明:“我叫李树德,身份证号1201111937××××××××,现因年事已高,为妥善解决我百年之后的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纠纷,特立如下遗嘱,我于1998年11月17日向天津市工农联盟农牧场购得住宅房屋,该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康宁里3排1号,总建筑面积36.915平方米。我与长子李某1一直共同生活并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在我百年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长子李某1继承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继承。以上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威胁、欺诈等因素。”上述内容均为打印,立遗嘱人:李树德,2015年5月14日,证明人张金双,2015年5月15日,另一杨姓证明人的准确姓名未能确定且已去世。
法院裁判
1.关于遗产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因已经由李树德购买了产权,应认定为被继承人李树德个人遗产,无证据证明各继承人参与了购买产权的出资。
2.关于遗嘱效力。遗嘱的效力,具体体现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设以严格的要式性要求,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但并非苛刻,如果遗嘱的形式未得到满足,遗嘱能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值得怀疑,原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遗嘱,该遗嘱从形式上看立遗嘱人签名及注明的日期与证明人签字注明的日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且载明的是“证明人”不是“见证人”,且证明人中的一位无法确定身份,故该遗嘱不宜认定有效。通过以上论述,《放弃产权协议书》也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宜认定为有效遗嘱。
3.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产权协议书》系各被告签字,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接受继承一样,放弃继承也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放弃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因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已非民法上所谓继承放弃,而属于民法上财产之抛弃。对于各被告签订的《放弃产权协议书》,因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上述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仍旧在世,故《放弃产权协议书》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小军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