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拒绝兑付涉嫌违法,不管是不是中介,都需全额兑付或赔偿损失

玖富逾期不能兑付34万出借人300多亿出借款近两年,一直声称自己是网贷信息中介,拒绝按当初承诺兑付广大出借人本息。其实,按照相关法律,不管玖富是不是中介,都需全额兑付出借人本息或赔偿损失。

玖富未完成备案,不是网贷信息中介

P2P网贷平台原本应该是网贷信息中介,这一点不假,但是正如2020年1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时所说“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机构事实上开展了信贷和理财业务”。

玖富也不例外。更离谱的是,玖富并不具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资格。2021年底,湖南常德市津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熊某某状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玖富普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湘0781民初505号]庭审时,原告律师提供的证据表明:

玖富未经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许可和批准、未在北京市金融局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手续,不具备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资格,玖富的经营范围至今也未包含信息中介的经营内容。从法律上来说,玖富不是网贷信息中介!

玖富的所作所为,远超信息中介范围

玖富把出借人的出借款精心包装成理财产品后放贷给借款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所作所为,远远超出了信息中介的范畴。

实际操作中,玖富把出借人的出借款分散借给成千上万借款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差,借款合同条款的形成、借款人背景信息的调查和审核、借款利率的确定、借款的发放、借款本息的催收、对借款人征收贷后管理费、保险费等都由玖富和借款人完成,出借人并不知情。

玖富还擅自把出借人的短期出借款错配给长期借款人,有这样胆大妄为、越俎代庖的中介吗?

玖富一直对外声称自己没有私设资金池,碰不到出借人的出借款,但是2020年11月3日笔者去房山区玖富普惠平台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山玖富专班)现场沟通时,玖富一名客服人员亲口透露:玖富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未经出借人允许,擅自挪用借款人已还款项,滚动出借给新的借款人。

有这样胡作非为的中介吗?玖富这种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2020年9月逾期一个多月之后才停止。对此,房山玖富专班的工作人员也承认。笔者有现场录音为证。

玖富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如果它没有私设资金池,碰不到出借人的出借款,那是怎么挪用借款人已还款项去滚动出借的?

同是网贷头部平台,陆金所、拍拍贷和宜信在退出P2P业务时都没有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借口推卸责任,而是以诚信为本,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出借人实现本息兑付。

因此,玖富逾期后一再强调自己只是信息中介,并以此为由拒绝对出借人兜底兑付,这是罔顾事实的谎言!玖富绝不仅仅是信息中介!

玖富强推债权置换,自证不是中介

目前,玖富正在威逼利诱出借人把手中的债权置换为所谓的“属地债权”,如果它真的仅仅是出借中介,那么它当初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就应该是真实合法存在的,怎么能要求出借人撇开这些借款协议和债权,置换成其他没有签借款协议的属地债权呢?

而且,如果玖富真的是出借中介,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是其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玖富一直未能向出借人提供上述信息,只能说明它不是出借中介。

由此可见,玖富绝不仅仅是它自己声称的出借中介,而是归集所有出借人出借款的平台型借款人。玖富拿着从出借人这里归集的巨额出借款,再通过它旗下的放贷平台玖富万卡等,以高额利息和服务费借给真正的借款人。真实完整的借款人和债权信息,全部掌握在玖富手中,只有这样它才有能力推出“属地债权置换”。

玖富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匹配给出借人的几分钱,几毛钱、几元钱和几十元钱的荒唐债权和借款协议,都是涉嫌伪造的假协议,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从未真实存在过。

这也是玖富从未向出借人等广大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从未披露其已对所谓“借款人”进行审慎资信评估的过程和结论的根本原因。

即使玖富是中介,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说,如果玖富只是信息中介,就不需要承担出借人出借款损失的赔偿责任了吗?法律告诉我们:绝不是这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量证据表明,玖富把逾期烂标、死标偷偷撮合给出借人,隐瞒真实逾期率,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逾期率仅为3%至7%,这无疑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使玖富只是信息中介,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登录“玖富钱包”“悟空理财”等APP时,玖富通过明确醒目地标识利率和出借期限等方式,吸引出借人出借资金并展示利率回报。还在上述APP和广告中大肆宣传“履约保险承保”“国有金融机构股东”“本息全额理赔”。玖富这些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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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7日,在(2022)豫15民终1937号“杨从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依据包括这一条在内的法律条款,裁定上诉人杨从勇胜诉。

正因如此,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从玖富的所作所为来看,不管它是不是网贷信息中介,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约定全额兑付出借人本息或赔偿出借人损失。

何况,玖富2020年12月7日单方面出台的《多元退出通道》虽然是恶劣收割广大出借人在投本金的方案,但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通道三好歹承诺分三年全额兑付出借人初始本金,“期满后如初始本金回款不足,差额部分由三方机构代偿”。

这是玖富这个恶劣退出方案的最后一块遮羞布,也是不少出借人被迫选择通道三的根本原因。

《多元退出通道》执行一年半,通道三仅开始两三个月按1/36给选择了该通道的出借人回款,此后就名存实亡,今年以来一直不回款。

如今玖富更是威逼利诱出借人选择更为恶劣的“债权置换”,公然撕毁《多元退出通道》合同,完全突破监管底线!玖富如此行径,涉嫌违法违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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