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房子给我,为何却办不了过户登记?”邻居老李和我诉说他遇到的一件烦心事。原来,老李离婚后,法院判决房子归老李所有,老李补偿前妻20万元。
但是当老李拿着法院判决书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时,交易中心却要求老李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办理登记,然而法院却告知老李非强制执行类案件法院无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是老李空有一份法律文书,却面临无法过户登记的窘境。
那么,对于法院判决不动产归属的法律文书,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呢?小芝结合实务为您分析。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直接要求交易中心直接过户呢?
1)须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如您提交的是二审判决法律文书,则默认认定已生效;
如果您持的是一审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需在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后,双方不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还需提交一审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如果您持有的是即时生效的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则无需另外提供证明材料。
2)须为有可执行内容的判决
常见的涉及不动产权属的民事判决有两种:
一种是确权判决,其典型特征为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不动产产权属××所有”。
另一种是给付判决,其典型特征为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判决不动产归××所有,(××另行支付××补偿款)”。
这两种判决中,只有给付判决是可以直接执行的,而对于确权判决由于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一旦对方拒不配合,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调解,转化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给付判决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3)须为可单方申请的判决
对于不动产给付类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可能会有两种表述方式:
(一)判决一方在××期限内配合另一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判决不动产归其中一方所有。
一般来说,第一种判决,法律文书已很明确,办理登记需另一方配合办理。因此该种情形属于双方申请,如义务人不配合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而对于第二种判决,属于单方申请情形,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判决中如还提到其他的金钱支付义务,属于给付判决,如不履行,相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物权归属的判决没有必然联系。
二、如何向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呢?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法条以及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判决,自判决生效时,物权已发生变动,不动产已属于相关当事人,理论上即便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影响其权利。
如果您要办理登记,只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按照单方申请予以办理。办理时也无需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并不存在该情形,所以直接办理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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