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Get未成年人网上“冲浪”的正确姿势

暑期来临,广大中小学生使用电子产品参加线上培训、上网收集资料完成功课成为常态。不同于在校期间的规律作息,没有了老师们的监督,移动互联网的使用让同学们日渐养成“不移动”的生活方式,不少孩子的课余生活基本都在电视、电脑、手机等不同屏幕间切换。如何杜绝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成为令很多家长头疼的问题。

近日,通州法院刑庭(少年法庭)干警王琪应邀参加通州六中本学期结业式,为全校师生开展法治教育,指导同学们Get网上“冲浪”的正确姿势,预防对网络的过度依赖。

一、法律速递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均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

01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容单设一章,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该法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规定了网信、公安、教育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网络保护软件等技术措施的应用;规定了互联网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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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将具体管理权限赋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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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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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问题。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也就是说企业在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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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9年2月发布警告称,全球70.6%的15岁至24岁年轻网民正面临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消除影响。

0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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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将“沉迷网络”“阅览、观看或者收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网络信息”列入不良行为,并规定了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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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严重不良行为,如有“传播淫秽信息”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对于无力管教的,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二、以案说法

案例1:网络交友案

基本案情:

已成年的王某通过QQ聊天认识15岁的小丽,并通过QQ获取小丽裸照。后在二人相约见面时,王某以“将裸照发布在网上”的手段威胁小丽,意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受威胁后,被害人小丽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王某抓获。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小丽以发布裸照相威胁,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法官提示●●

2021年,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辖区内与网络相关的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发现,近五年来,通过网络交友约见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多发,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行为人往往先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未成年人结交为“朋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虚拟世界交往甚至现实交往、而后实施性侵害行为。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网络是学习、社交、娱乐的便利工具,而这背后所隐藏的不为人知的黑暗与危险同样不容忽视。同学们必须牢记:在使用网络社交媒体时,不要轻信他人,不随意在网上与陌生人加为好友进行聊天,不轻易与网友见面或者将自己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不接受陌生人的馈赠(打赏),更不能将身体的隐私照片发送给网友,切记遇到任何情况请第一时间告知父母和老师,以避免遭受犯罪侵害。

案例2:直播打赏案

基本案情:

14周岁的原告小张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周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7万余元。小张的父母于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科技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小张进行转账充值及直播打赏等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金额,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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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支付行为,在该行为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应属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故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小张全额返还转账充值款项。

法官提示●●

网络直播这种直观互动的方式,更能激起人们的好奇心,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还有差距,由巨额打赏滋生的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等观念,极易引发跟风心理、攀比心态,让幼小的心灵受到侵蚀和毒害。

因此,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不断提高网络素养,增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与能力,在父母的指导下进行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等行为。与此同时,家长及其他监护人不可做“甩手掌柜”,而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必要时候可以通过安装未成年人网络软件等技术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上网时间,有效预防网络沉迷。

案例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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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官提示●●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随着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和施行,社会对英烈名誉、荣誉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在互联网上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论具有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等特点,甚至比线下言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更恶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和社交媒体的上的言行受到法律约束,在网上发表言论应以法律边界为限,尊重先烈、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三、法官寄语

网络给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我们仍应该清楚地看到它也可能成为滋生不法行为的温床。尤其是网络犯罪行为通常不附加暴力、不直接针对公众的特点,使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极易导致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不经意间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因此同学们要牢记,网络世界亦非法外空间,依然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万不可放纵自己、随心所欲,而应以合法的方式使用网络,提高自身辨别能力,时刻保持警惕,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度过一个安全、充实、快乐的假期。

文字:王小琪

编辑:纪欣蕊

文中插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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