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应土地违法行为不属于信访
导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当很多老百姓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应土地违法行为,要求其履行查处义务,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部门都是按信访处理的,那真的是信访吗?按照信访处理,对结果不满意可以诉讼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253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向有关行政机关邮寄《查处申请书》反应土地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履行土地查处职责,有权机关没有进行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法律适用错误。
律师说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应土地违法行为并不属于信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其法定职责。所以,即便这些部门把老百姓的问题视为信访处理,我们也是可以进行诉讼维权的。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行政诉讼法有规定,起诉需要有利害关系,因此,只有当老百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才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有可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