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披露的庭审控辩双方展示的证据,我的预判是不能。
劳这边在二审时提出了以下有影响的证据:
一、劳的律师认为受害者写给自己妻子支付赎金的字条上关于“限时,足额,不然死得更快的”多句话不是劳荣枝所写,二审合议庭请来当时的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字条是殷某和劳两个人的笔迹。
此前一审判决中认定,合肥案中法子英逼迫被害人殷某某写给妻子的字条索要赎金时,字条上除了殷某某的字迹,还有劳荣枝自行添加上去的话“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等。这个是侦查时经讯问,劳荣枝对上述法医鉴定意见及文检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所以这个二审法院应该会继续采信劳有加了相关威胁字句。
二、劳这边当庭提交了一份劳荣枝同学孙某某的采访视频。视频中孙某某表示,“印象中的劳荣枝善良,不爱慕虚荣。”对此,检方当庭驳斥,“视频中有明显剪辑痕迹,不符合视频证据的构成要件。”
这里检方的依据没有问题,被编辑改动过的视频,通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最好保存在录制的介质中,并交原始的录制介质,这样的证明效力最高。
三、劳有被法子英强奸打胎的情节,检方的反驳是所说的妇幼保健院没有记录,劳声称陪同她一起去的法子英的姐姐也证明劳说的打胎情节不属实。
如果劳一方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7个生命被杀害时,劳是受胁迫,而检方在一审的认定劳是主犯的定罪证据也未能有效排除,劳一审的死刑判决很难改变。
如,在劳被捕后曾自己供述,称担心指纹留在杀人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法子英没有听从就走了。这里劳自己的口供可说明其在该案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
同时在一审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曾这样问过劳荣枝,“你有机会逃走吗?”她的回答是肯定的:“有。”但劳并没有逃,而是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劫得财物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澄清事实,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所以劳不是胁从犯,是主犯,综上,我的推断,劳就算发回重审,若没有新的证据,死罪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