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评论员 李长需 陈思
8 月 23 日,广东深圳的袁先生称,自己线上求职时,被一公司招聘人员评价 “个子小,长得丑,跟贼一样。”HR如此直白地DISS求职者的外貌,让线上求职者难堪,也让网上围观者难以置信。针对此事,大象新闻的两位评论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观点一:抛除辱骂问题,看脸招人不一定就是就业歧视
幸亏我单位的领导英明,不然我24岁早早发福的那一年,就要被踢出媒体行业。虽未被踢出,我也清楚,媒体行业里的电视台主持人,也不适合我这种“满脸横肉”的“天才”。
我不适和的行业还有很多,比如空少、比如模特、比如偶像剧男主、比如夜店小王子、比如会所大前台。有时候,劝退人的,不是就业歧视,而是自知之明。
所以,抛除辱骂问题,以外貌判断某人适不适合某岗位并不一定就是歧视。
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是不因为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除此之外,根据职业特殊性,对身体条件进行一些特殊要求,也算是在合理范围里面。
回到该案例中,该小伙子面试的是信贷专员工作,该工作不可避免的要与人打交道。外貌的亲和力在信贷业务工作中,会成为优势之一。企业招人就要付出成本。所以如果外貌实在“凶悍”,可能真不适合。
但社交有距离、讲话留情面,HR既然张口就骂别人像贼,也就不要怪别人选择与你撕破脸。
观点二:外貌经济自古有之,外貌焦虑不如突破阈值
外貌经济自古有之。河南老乡潘安出门,除了被小姑娘拉小手围观,还要被老阿姨掷果投喂。
容貌俊美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有优势,有事实佐证,又有研究支持。
一组来自英国和意大利的研究表明:那些被评为具有外貌优势的人毕业后更容易找到相对较好的工作。之前还有一些研究表明,长相好看的人通常会更容易找到工作,更容易快速晋升。他们会比长相平平的同事们赚得更多。
看到这些报告时,我一度悲观的想合上电脑撒丫子不干。但突然想到马云强东黄任中,瞬间释怀。
漂亮程度对财富能施加的影响,终有阈值。学术的精深、眼光的出众、谋略的得当,都可以帮助突破财富的上限。
吾辈虽不是花美男,但腹有诗书气自华,无需手术刀,也可以“丑得气质不凡。”
观点三:应及时给外貌歧视做“整形手术”
在外貌评价方面,表明个人素质高低的,不是对容貌俊美者的夸赞,而是对容貌不佳者的友善。一如圣雄甘地所言,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看这个国家的人们怎么对待动物、女人、老人和弱者。由此可见,我们急着达到的文明程度,有时候不是完成和建立,而是不突破底线和下限。
肆无忌惮地诋毁一个人的外貌,就突破了这种底线和下限。它即便不是就业歧视,也是外貌歧视。根本而言,是口无遮拦,更是一种卑劣。
容貌焦虑下,颜值经济下,整形手术市场发展迅速。这是个人对美丽外在形象的追求,不该被置喙。真正需要做“整形手术”的,是外貌歧视的大行其道,是人身攻击的肆无忌惮。
观点四:相貌歧视,真找不到为其“撑腰”的法律条文
去找个工作,被人劈头骂一顿“个小、长得丑、跟贼一样”,宝安男子的愤怒,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到。但他公开讨来的“说法”,也不过是对方账号的“招聘功能被限制了”。
查看《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发现只规定了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以及不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毒携带者和农民工等。要说到“相貌歧视”,还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为其撑腰。
那就意味着,“相貌歧视”并没有被列为法律禁止歧视的类型,宝安男子想要为自己的“相貌歧视”事件讨个法律说法,还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
观点五:《反就业歧视法》,别再羞答答了
宝安男子就业中的“相貌歧视”,不过是现实“就业歧视链”中的一种。其他的诸如学历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等,花样百出。
之所以如此,与我国欠缺完整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不无关系。比如目前的法律体系,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定义;而关于禁止的就业歧视类型也有明显遗漏。《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复杂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已迫在眉睫。
以专门立法反就业歧视,由于改变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碎片化现状,如果再从违法认定、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方面加大治理力度,就业歧视现象就会大为改观。
在诸多的呼声中,《反就业歧视法》,就别再羞答答了。
观点六:反相貌歧视,法律制裁不了人的审美观
即便有了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相貌歧视就能终结了吗?
有观点认为,“相貌歧视”是存在于每个人潜意识里的自然反应,就连被歧视者也不能否认,在面对他人相貌时,同样也会有好感与恶感。他们即便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但多数都很不愿意承认是因为这个问题而遭到淘汰的,更不愿意让自己与生俱来的弱点昭告天下。他们遭到歧视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通过打官司来赢得公平公正,而是会选择现代整形术来改变命运。这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大众的审美观在发挥作用。
这种观点把相貌歧视视作一种心理反应,从而认为将心理问题诉诸法律,实在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举动。人们对相貌认可的程度,歧视并不是单纯地以美或筹来衡量的,而是取决于感觉。可见,心理感受才是审美的标准。
所以,法律制裁不了人们的审美观,但可以制裁具有那种审美观的企业或个人。这或许正是法律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