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称,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每个月加班要达到30小时,否则要向公司乐捐300元,此事很快引起网友关注。
加班不达30小时乐捐300?
据济南时报-新黄河报道,涉事公司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中,明确写到每晚加班到8点30分给予12元餐补,调整成为每晚加班到8点30分,给予实报实销20元以内的餐补,并且要求员工将打卡截图和点餐完成的订单详情发给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报销。
但要是有员工加班时长没有达到30小时,就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是内部的事情。但是在招聘软件上,该公司公布的消息是员工不加班,如果需要加班的话,可以申请调休。
这件事情在曝光之后,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上班上到欠钱,这种强制性加班让人很无语。该公司以“不加班”作为亮点来吸引求职者,但在招聘成功后,又以加班时间不够30小时的理由让员工捐款,这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不过也有网友人表示,已经对加班习以为常,一个月加30个小时真的不算多。
“加班文化”是否合理?
事实上,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则不能超过44小时。若是因为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超过工作时限,但超出的部分就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另外,加班与否的主动权也在员工手里,这从来都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不少企业习惯性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员工则在不加班就要面对罚款,或者是“乐捐”的情况下,也已经习惯了加班生活,这已经成为一种畸形的“加班文化”。但年轻人因为超时加班猝死在工作台上的悲剧已经发生了多起,这足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应该被无限透支在工作上。
这件事情也再次提醒我们,当个人面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事情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畸形的加班文化并不可取,打拼奋斗的时候也要照顾好自己。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员工的维权渠道,用人单位也需要被进一步震慑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