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公司明知印章被其他公司私刻放任不制止 出事后被判担责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洪思颖

分包方私刻承包方印章,并私下与他人签订合同,承包方未尽印章管理义务,是否需承担合同项下法律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7日通报了这样一宗案件的审理情况。

甲园林公司承包一项园建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实际施工。双方签订《园林工程分包协议》。其中约定:“施工期间如成立工程项目部,项目专用章由甲方人员监管”“甲公司有权指派人监督乙公司施工,乙公司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指派人员的监督”等内容。

后项目施工期间,乙公司私自刻制甲公司印章,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建设公司签订了《材料转让协议》,向丙公司购买了价值164543.57元的建筑工程材料。双方洽谈及签约过程中,《施工完成进度范围图》《材料转让确认单》等文件上多次出现甲公司的印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存在不知情,认为其交易方为甲公司。甲公司知悉该情况后,既未向丙公司进行解释说明,亦未报警追究乙公司责任。

后因乙公司拖欠材料款,丙公司将合同缔约相对方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甲公司认可《施工完成进度范围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主张其不是案涉《材料转让协议》的相对方,实际购买和使用材料的是乙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园林公司向丙建设公司支付案涉材料款16454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练长仁表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因私刻印章对外签约引发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本应尽到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义务,及时发现并加以规制乙公司私自刻制印章的行为。但是,甲公司并未依照《园林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向项目现场指派监督人员、监管项目专用章,具有管理过失,应对乙公司私刻、使用印章负监管不力的责任。

同时,案涉印章曾被多次使用,甲公司也对盖有案涉公章的《施工完成进度范围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此外,甲公司既未报警追究乙公司责任,亦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追责,应当视为甲公司知晓并同意乙公司使用案涉印章,即同意乙公司以其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应当对该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公司承担对丙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可另对乙公司追责。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印章监管体系,设置专门监督人员,保证印章合规使用,以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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