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哺乳假、保胎假,无条件享受的假(带薪休假)

产假158天

国家规定98天产假+上海市60天生育假, 难产多加15天;多胎多育的,每多1胎加15天。

产假生育假必须连续使用,先使用产假后使用生育假;产假规定从预产期前15天才可以开始。

(产假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生育假仅包含周末,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产检假

孕1-7个月,每月1天;孕8个月,每月2天,孕9个月,每月4天,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育儿假

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产后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如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至婴儿满一周岁。

陪产假

配偶可享陪产假10天,需连续使用,包含周末,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公司批准后额外享受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单位批准,可申请产前假2.5个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严重的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单位应当批准。经单位批准后,产前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80%(包含周末,法定节假日)

保胎假

经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申请保胎假,期间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可申请哺乳假6.5个月,经单位批准后,员工哺乳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包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和158天的产假不重叠)

常规全薪病假

每个公司不同,需医院提供病假单申请

常规全薪年假

每个公司不同,按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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