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理应是常态

张夏/文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做了新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是对执行了20多年的原规定的重大修订,条文由原来的28条增加到修改后的40条。这次修订有诸多进步之处,比如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写进了规定,相信会对提升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有助推作用。

在法治先行国家,刑事诉讼活动中基本上确立了“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规则。确立这一规则,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尤其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背后反映了尊重人权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即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但是确立这一规则,并非易事。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类似的话,控制一个人意志的最好办法是控制他的钱袋子。其实,“钱袋子”后面还可以再加上“他的自由”。

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基于重新获得自由的渴望,很可能做违心的、不真实的陈述。正因为这一点,羁押成了重要的取证手段,有人称之为“押人取供”或者“人质司法”。这种做法在中西方都有悠久的传统,那时候取证手段有限,也没有人权观念,甚至刑讯都是法律允许的取证方法。押人取供与刑讯逼供结合,导致冤假错案甚至刑讯而死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看过孔飞力所著《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一书的人都知道,这场运动式执法中,南方省份的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很多人在刑讯逼供和长途转运到承德、北京接受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讯过程中,奄奄一息甚至不治而亡。中国古代为了解决审前羁押过多过长,监管场所人满为患而出现刑狱淹滞的问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皇帝或者其授权的官员定期查看监狱,审讯在押的嫌犯或罪犯,识别是否存在冤假错案,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继而尽早作出裁决,减少在押人数。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提高,监管场所超期羁押的问题得到很大程度解决,逮捕比例和审前羁押的比例也在逐步下降。根据最高检的数据,2022年上半年,批准和决定逮捕的人数同比下降51.2%,不捕率为39.2%,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进步明显。我们逐步形成了以取保候审为常态,以羁押为例外的诉讼格局。此次修改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强制措施适用改革的重要举措。

此次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中犯罪嫌疑人“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做了界定;对限制犯罪嫌疑取保期间前往“特定的场所”、会见“特定的人员”、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完善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措施,如加大了违背取保候审限制措施的惩处力度等,规定还对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执行等具体问题做了细化。

前述很多问题都是老大难问题。为了确保新规实现预期效果,在理念和执行端仍然要做不少工作。不仅是司法人员,社会公众也应该逐步转变观念,接受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嫌犯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做法,改变“不关”就等于“放纵”的片面认识。

取保候审的实际效果也考验公民的诚信意识,犯罪嫌疑人能否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限制性规定,保证人能否真正起到保证监督作用,直接决定了取保候审会不会沦为逃避犯罪惩处的暗门。要自律,更需他律,严格的取保执行和监督措施是发挥取保候审应有成效的最后一道防线。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所有这些,都需要全社会共同、持续的努力。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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