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不签合同、因工受伤,农民工遭遇劳动纠纷如何维权?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10月13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三起典型案件为例,详解不同情形下农民工遭遇劳动纠纷应如何维权。

未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原告王雪(化名)诉称她于2006年9月1日入职蓝天公司,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其为农业户籍,蓝天公司未为她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她无法正常退休,据此诉请蓝天公司支付其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蓝天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才是公司的强制义务,原告主张的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其公司的必要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雪在职期间,蓝天公司未为她缴纳养老保险,蓝天公司应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经核算,蓝天公司应支付王雪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47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原告赵英(化名)起诉称,他于2020年5月由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招聘入职,负责工地上机器设备的安装拆除,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中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20年10月离职,因此中科公司应支付赵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中科公司则主张赵英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英是受雇于张雄个人,据此不同意赵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英是由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雄指派工作,张雄向赵英发放工资,且赵英从事的工作系中科公司的业务范围,故赵英与中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中科公司应支付赵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违法分包、转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告李军(化名)起诉称,他受王海雇用于2018年9月在某小区工地干活,工作内容为挖土及回填,该工程系王海从金科公司处承包。2018年10月李军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经鉴定为工伤7级。因金科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他诉请金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确认与金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金科公司则主张李军受雇于王海,与本公司无关,因此无需支付李军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军并非由金科公司招聘、管理及支付报酬,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金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王海,因此金科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支付李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7万余元。宣判后,金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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