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投资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欢迎来到《投教121》。我是“西瓜唐”,今天说说最近很火的一则家产纠纷。
中国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纠纷并不少见,近年来大幅上升的离婚率更是提高了这类话题的关注度。感情世界的分分合合本是常态,然而一旦有未成年子女牵涉其中,情感、利益和责任的牵扯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由梁建章、任泽平联合多位学术专家设立的育娲人口研究智库发布的《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显示,2000-2020年全国结婚率数据呈“先升后降”趋势。具体数据来看,2020年结婚率5.8‰相比2013年最高点9.9‰下降了41.4%;与此同时,离婚率则从2000年0.96‰上升至2020年3.1‰,最高点2019年3.40‰相比最低点2002年0.9‰,飙升近3倍。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与现任配偶和前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不在少数,一旦出现财产分割,出现矛盾在所难免。
近日,甘肃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家庭财产纠纷案例,案例中的男子历经三次婚姻,并与前两任妻子分别育有一子。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留给第三任妻子。男子去世后,第二任妻子的儿子要求继承部分遗产,并将男子的第三任妻子诉至法院。
该案例历经二审,两级法院都认为,即使男子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的未成年子女仍然有资格分配遗产,二审法院甚至还追加了对未成年子女的遗产分配金额。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遗嘱效力的边界又在哪里?
生前两次再婚立遗嘱 死后争夺遗产起争执
案例详情显示,被继承人赵书于2017年去世,生前一共有三任妻子,分别为第一任妻子张秋、第二任妻子李艺和第三任妻子王诗。
1991年赵书与第一任妻子张秋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甲,1998年二人离婚,2002年赵甲因车祸去世。
1999年赵书取得秦州区南廓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第二任妻子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
2016年赵书与第三任妻子王诗登记结婚。案例并未披露赵书与王诗是否育有子女。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第三任妻子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出租获取收益。
赵书与第二任妻子所育之子赵乙现于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遗嘱也有边界 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有“必留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书的自书遗嘱虽未保留赵乙的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
赵书去世时遗嘱生效,此时符合“必留份”的继承人仅有13岁的赵乙,故其第二任妻子与他人所育之女张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时应为赵乙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一审法院表示,因赵乙放弃银行存款8万元及车辆的诉请,故赵书遗产范围包括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王诗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的一半,总价值483520元。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由王诗继承,王诗向赵乙支付遗产份额内的10万元,驳回了赵乙、张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乙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赵书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书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书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书的遗嘱由王诗继承。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既尊重被继承人赵书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如何解读“必留份”
谁能够享受遗产中的“必留份”?如何判定“必留份”的多少?
甘肃中院法官表示,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法定继承人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
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法官指出,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上文提到,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果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判决结果是否会有变化?
记者获悉,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仍然保留了“必留份”的有关条款。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若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和第11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如若遗嘱人未在遗嘱中保留该份额,则在处理遗产时,仍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王若琳还指出,“必留份”的权利人优先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遗产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后,再可进行分割。但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如果存在该类继承人,该类继承人的“必留份”优先于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具体到“必留份”的份额如何界定,王若琳表示,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份额,司法实践中一般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全部遗产的价值、该类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另外,判断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时间点应以遗嘱生效时为准。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