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找工作还需要房本?1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河北沧州的毕女士(化姓)处了解到,她在近期求职时,被一家公司的HR要求提供房本,并称“如果没房本,就没有必要谈了”。(据12月14日极目新闻)
毕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消息显示,她在应聘一公司出纳岗位时,对方询问她个人名下或者直系亲属名下是否有房产,而且需要“有房本的那种”。毕女士询问是否与工作有关,对方称“这是入职的条件,需要提供复印件,并称是总部要求”。当毕女士进一步表达质疑后,对方则回复说“如果没有,咱们就没有必要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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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毕女士证实了网帖所述的内容。该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称,她负责的是普通员工的招聘工作,在普通员工招聘中,没有需要查看房产证这一要求。但据她了解,出纳这一岗位比较特殊,有房产证确实是入职条件之一,而且还必须经举荐才能入职,这类岗位属于技工,详细的原因则需咨询企业具体相关部门。
据报道,有部分企业在招聘会计出纳人员时,要求出具房产证签订担保合同,似乎成了潜规则。网上不乏相关咨询与投诉,据称因为出纳工作能够接触到现金,出于财务安全的考虑,要求用房产证作为担保是为了解个人信用。有的甚至要求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都不行,否则,就会不放心。
招聘财务人员要求提供房产证作为信用担保,实是多此一举,且涉嫌就业歧视。因为要求提供担保,就先入为主对求职者心存不信任,以是否有房产证作为入职条件,把求职者的个人信用与财产挂钩,似乎有房产就值得信赖,没房产就靠不住,这既是嫌贫爱富,也是小人之心。难道没房产证的就会“人穷志短”,就会影响财务安全?这是要唯财是举?而不是看工作能力?
法律保障平等的劳动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能有差别对待的情形,不能有基于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房产证能证明工作能力?能证明忠于职守?这真是想多了!保障财务安全,靠规范的财务制度与管理,而不是一纸房产证书之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要求提供房产证之类的担保,于法无据,也伤害求职者的尊严。而且,如果相关证件外泄,还会给求职者带来风险。
沧州市运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将去调查了解这一情况。对不合情理又不合法的招聘条款,是该管一管了。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