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需要赔偿吗?北京互联网法院解惑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为更好服务首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完善网络音乐市场良好生态构建,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此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针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制作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如果属于免费传播,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免费传播不意味着能免除赔偿责任。在一些案件中,侵权人虽然是免费传播,但免费传播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流量,有潜在的利益,例如为了带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又如何确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即使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如果权利人能证明其损失,或者提供歌曲在类似情形下的许可费证据,那么,权利人的损失或相关许可费金额可以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费均难以计算,法院一般会考量歌曲知名度、被告使用歌曲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获利、视频点击量、视频传播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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