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矛盾闹离婚好理解,但在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钱先生却主动提出,坚决不支付抚养费。原来,钱先生因不能生育,于是同意妻子马女士和他人生孩子,不过因为矛盾频发,最终闹起了离婚……那么,钱先生离婚后,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夫妻自行协商约定属无效
钱先生与马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办了结婚手续。婚后第2年,马女士生下一女婴,两人结婚至今已有5年有余。婚后双方因琐事矛盾频发,日积月累无法调和,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
钱先生表示自己无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后她可以与别人生孩子。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所以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马女士认可了钱先生的说法,也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但坚决要求钱先生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马女士气愤地陈述:“我们婚前协商好的,婚后我可以与他人生孩子,他也同意共同负担孩子的一切费用。他现在要离婚,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马女士还向法庭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法官问及孩子的生父,马女士始终不愿透露。
慎重起见,法官让钱先生与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钱先生并非孩子的生父。至此,这桩离婚纠纷的事实已经查清。
法院认为,钱先生与马女士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自然是无效的,钱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若两人离婚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法理看似很简单,但孩子却是无辜的,她因两人的奇葩约定来到这个世界,不应成为两人离婚的牺牲品。
法官向双方指出,虽然两人的约定无效,但钱先生应当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经济补助。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钱先生与马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马女士生活,钱先生不承担抚养费,钱先生一次性补偿马女士20000元。
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Q1:本案中双方的约定为何无效?
A:《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夫妻双方就女方婚内与他人生子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民法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普遍的社会价值。
Q2:本案中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A:钱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离婚后非自愿承担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孩子非钱先生亲生,钱先生与马女士离婚后,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可向其生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