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月春光到六月蝉鸣
从九月的奋笔疾书
终于等到十二月崭露锋芒
追梦路上
我们一路前行
明日考研
快来查收这些考前小tip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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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
致2023年北京研考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
你们好!欢迎走进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和我们一起迎接一年一度的硕士研究生考试。于你们,这是一次关乎学科知识、诚信检验的大考;于我们,这是一次关乎考生健康、考试公平的大考。
我们深知,疫情之下,今年的研考之路格外艰辛:你们既要沉心静气潜心备考,又要做好防护、关注健康状况。你们中有些人和京城无数的人们一样,是刚刚经历或正经历着新冠疫情的“阳过”“阳康”,你们的家人也为此付出了更多的理解和关心。在你们身上,承载着他们满满的希冀和爱意。对此,我们感同身受。此时此刻,我们能做的唯有全力以赴,做好我们该做的考场消杀、规范组考以及各项考试服务工作,不辜负你们付出的每一份努力和给予我们的每一份信任。
研考当前,我们和所有考生同为答卷人。为了答好今年这张特殊的考卷,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明确指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二十条”和“新十条”要求,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市委市政府、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强调要求,组考和疫情防控要统筹兼顾,确保考试安全、考生健康。教育考试院和全市各考点工作人员夜以继日,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组考防疫方案,已度过无数不眠之夜。“一类一策”,分类施考,统筹协调试卷转运、考场编排,给予考生“应考尽考”的公平竞争机会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的工作重心。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大家的备考节奏,也给组考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深知,尽管我们拼尽全力,在新冠这个人类全新的敌人面前,我们的工作一定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还请各位考生及你们的家人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承诺,我们将努力想考生之所想,急考生之所急,落实落细各项组考措施,与疾控、卫健、公安、交通、网信、电力、气象等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起,全力以赴确保“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研考”。我们相信,这是我们和你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
临考前夕,我们想特别提醒各位考生:
做好防护,健康赴考。生命至上,考生为本。新冠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紧绷疫情防控弦,赴考及考试过程中,务必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此同时,各考点已为考生参加考试制定了精细的组考方案,卫健、疾控部门也已加入到护航队伍中,考前抗原、核酸检测、体温测量、消毒通风、分类施考等全流程防疫措施将在考场实施。我们和各考点将尽全力确保考试安全、考生健康。请密切关注考点通知,提前了解防疫措施、安检程序,提高防护意识,准备好必要的防疫物品。考试当天戴好口罩,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携带有关证件以及必备的考试用具,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做好个人防护,准时参加考试。
践行诺言,书写诚信。以诚为本,以信立人。研考考核学业水平,更检验道德品质。试卷上的答案,不仅是学科知识的考量,更是诚信做人的应答。请排除谣言干扰,不为“捷径”蛊惑,严守考场纪律,兑现庄严承诺。不违规,不作弊,不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进考场,用诚信应考的满分答卷,共同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积极应考,自信从容。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在这个特殊的冬天,面对学习,也许你们曾陷入焦虑与怀疑;面对现实,也许你们曾无助与困惑。请你们相信,挑灯夜读的日子最富光芒,为梦想奋斗的时光最有力量。“行百里者半九十”,和一同走进考场的每位考生一样,你们用汗水浇灌的四季必将绽放出青春最美的花朵。请继续相信,时光会看见你们的每一份努力。不到终场铃声响起,请一定不要轻言放弃。
坚守初心,勇毅前行。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研考从来不是前行的终点,人生的路口还有太多。备战研考时,你们也许会以为这就是人生最重要的分岔路,甚至会决定一生。但当真正告别这段岁月后,你们终将发现,其实它只是人生的一个阶段而已。它永远不能定义“我是谁”“我能成为谁”“我的人生会不会有价值”……未来,你们还将面对更多未知的选择与挑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期望。愿你们永远铭记备考途中的温暖与鼓励,在奋斗之后依然坚守初心,不忘来路。这也许是这场考试更重要的意义。
衷心祝愿大家考试顺利,逐梦成功!
北京教育考试院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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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22年12月24至25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考试法制建设。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二、中共中央2018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舞弊行为不仅会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处理,还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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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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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首都师范大学考点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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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Uer们来送祝福啦!
“少年应有凌云志,追梦不负韶华时;愿梦想不被辜负,愿奋斗皆有回响。”
“明天,是平静之下的蓄势待发,是接近梦想的奋力一搏。愿你们自信满满,一战成硕,享受属于你们的圆梦一刻!”
“希望日夜兼程、逐梦而上的你,明日在考场上——不畏考验、不负努力、不留遗憾!”
“披荆斩棘走过的路,终将会是繁花满地。这一次,做自己的锦鲤!披星戴月的你,终将凯旋。厉兵秣马,明日功成!”
研途漫漫、前路灿灿
愿所有坚持和付出
都能得到时光的回报
愿所有星夜更迭、日出月落
都能成为昨天无悔的回忆
曙光已至,梦想就在前方
带着属于追梦人的斗志与热血
全力以赴地奔跑吧!
2023年
首都师大与你,一“研”为定!
出镜:孙文、姚苏苡、刘媛媛、高婕
魏欣钰、叶柏兰、邱依佳
视频:李桐
编辑:刘秀雯
责任编辑:赵璟卓
部分内容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