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方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其中在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层面,《意见》中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而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在预付式消费场景,《意见》中指出,经营者以打折、低价吸引消费者预存费用、办卡消费后,不兑现承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却不通知消费者退款,导致消费者既无法继续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也无法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对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场景,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经营者以其获得消费者概括同意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撤回同意后未停止处理或者未及时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取得未成年消费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在快递服务场景,因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将不予支持。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应加强未成年消费者、老年消费者、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收取充值费用、接受直播打赏,消费者请求返还游戏充值费、打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而在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层面,《意见》中指出,有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为广大市场主体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此外,《意见》中还指出,有关部门应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加快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开拓新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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