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我们都知道,实际中,由于个人是有差异性的,所以哪怕工作一样,也会有不同的工作结果。那么在实践中,如果员工主张相同的岗位要同工同酬的,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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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宋某与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宋某岗位为从事输配调压员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宋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工资按照某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791元,每月25日前足额支付。工作地点为厂站,职级为3级。2015年1月C3职级确定岗位工资1675元。2016年1月、2017年3月、2019年5月、2020年1月某公司四次对工资进行了调整,按照同岗位同增长的原则,宋某岗位工资分别增长为120元、120元、200元、190元。调整方案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2022年1月,某公司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时,其中C3职级出现三个档次工资标准(C3:3785元:东阿厂站C3:3445元:厂站C3:3235元),宋某被定为厂站C3:3235元的工资标准。宋某认为该公司违反同工同酬原则,遂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宋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宋某2016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变相克扣的职级工资27530元。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宋某依法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上。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并非具体的实施标准,即单位针对同一工种应实行相同的薪酬办法,不能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但并非同一岗位不区分劳动量的大小及工作业绩情况而统一支付相同报酬。企业职工的工资通常随着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加之工资待遇与企业的考核机制相关,且又离不开劳动者个人的学历、掌握的生产技能、工作态度、工作经历和经验等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在综合考量后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属正常现象。本案中,宋某主张的C3职级相应的岗位为巡线员、市场开发员、采购员、出纳等岗位,而宋某为输配调压员,即使职级相同,但二者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均有不同,即宋某未与其他员工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宋某提供的劳动内容确定宋某的工资水平,系在履行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该劳动报酬的标准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法官后语
平阴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 杨洪刚
我国对工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是法定基本原则,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劳动能力,包括其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故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的岗位,做相同的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也不宜认定同酬为工资绝对的相同,用人单位有权针对不同的劳动者确定不同的工资水平。具体到上述案例,宋某仅仅依据相同职级就要求同酬,显然未能考虑以上因素,故法院对其主张并未予以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