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随着防疫政策放开、春节假日逐步临近,休闲娱乐活动也被广大市民“提上日程”。近日,一则关于“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的消息进入公众视野,截至1月6日中午,该话题已在微博引发6万余次讨论。南都记者电话咨询广州多家KTV,得到的答复均为“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许到KTV进行娱乐和消费,但在成年人的看护下可进入KTV。”实际上,这项规定并非近几年才出现的,早在1992年制定实施、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已出现相关表述。
KTV: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未成年人可进入
对于“未成年人禁止进入KTV”,网友更是意见不一。在社交平台上,有人表示支持,并认为KTV内的环境较为复杂,难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因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是对青少年和儿童的保护,“这种场合不是未成年人该去的”。
同时,有人回忆起自己初高中时与同学在KTV唱歌庆祝的经历,认为去KTV只是唱歌,无伤大雅。去KTV唱歌也是不少家庭的娱乐放松之选,有人分享道,自疫情封控解除后,全家人都在期待着节假日能一起去KTV唱歌,自己身为家长也会看管好孩子,“为什么不能让未成年人去KTV呢?
微博上不少网友就此话题发表了看法。
南都记者以消费者身份电话咨询了广州市的5家KTV,工作人员均表示,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许到KTV进行娱乐消费,但在成年人的看护下可以进入。其中,有一家KTV着重提醒消费者,若未成年人进入KTV,需有至少一名成年人全程在场陪同,并且务必要做好看护工作。
并非近几年的新规定
1992年法律就已出现相关表述
实际上,“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非近几年才有的新规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亘周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KTV属于歌舞娱乐场所,需要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胡亘周表示,于1992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三条就已出现相关表述:“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于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已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在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2020修订的新法第五十八条将“酒吧”新纳入了“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
律师说法:
该要求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为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胡亘周表示,医学、心理学等研究表明,KTV人员复杂,又有抽烟喝酒等不良氛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这一规定是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立法者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故作此考虑。”
胡亘周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家长陪同,未成年人亦不得进入KTV。“值得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同时,如果KTV被发现让未成年人进入,KTV会遭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若发现KTV等娱乐场所同意让未成年人进入,将会面临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甚至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等。”胡亘周称。
采写:见习记者 杨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