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首例!禁止分手后泄露传播女方隐私

南方财经全媒体见习记者 冯恋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钟雨欣 北京、广州报道

2023年1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同日,以该法为依据,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发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具有怎样的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实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访专家指出,这是第一份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签发的保护令,这意味着这一制度的保护对象得到扩张,此外,保护令中禁止被申请人侵害个人信息,展现了该法对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诉求的回应。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实践,受访专家提出应做好事前普法、事中严格执法、事后跟踪披露,构建对当事人权益全流程的保障。  

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起因是在校学生陈某(女)与李某(男)的情感纠纷。二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社交媒体账户发布陈某学校、生活照等隐私并对其进行侮辱。这一行为导致了陈某被老师、同学议论,巨大的压力使陈某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崇州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服判。

此后,陈某向崇州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崇州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的行为,曾有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避免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不应有的或进一步的伤害。”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的同时申请保护令,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于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该法设专章进行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的条件、形式,被申请人禁止的行为、时长等都做出了要求。

不过,现实情况是,婚姻家庭之外,恋爱、交友关系中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也时有发生。具体行为包括暴力、骚扰、跟踪,同时还包括泄露、传播个人信息和隐私。

1月1日起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这一空白做了有效补充。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如果妇女遭受侵害或者面临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次四川崇州法院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是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九条的首位受益者。

人身安全保护令逐渐“长出牙齿”

自2016年创设至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逐步“长出牙齿”。

去年3月,最高法、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文件,要求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其中厘清了相关概念的意义,并对所需证据等提出了要求。《规定》还指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若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法披露的数据,《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截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系统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498份。

前述案件的承办法官告诉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只要是面临该法第二十九条被侵害现实风险的申请人,均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局限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有可能迎来增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还对数字时代隐私泄露的风险做了回应。

吕孝权介绍道,除了适用范围的扩张,二十九条的还强调了对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此前《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法发布的《规定》中并未提及的。

上述法官也坦言,此前,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婚恋纠纷中遭受个人隐私、信息侵害的妇女向司法系统寻求保护,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比较少。“而现在,面对相关风险,当事人可以及时报警,并固定相关证据,将公安局收集的证据、自己收集的证据和申请书一并提交,法院就可以及时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他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对目标群体实际需求的响应,进一步完善了当前反家庭暴力的保护体系,对此我持赞成态度。”吕孝权表示。

健全法律体系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

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仍存在需要克服的问题。

本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往往难以独立收集和固定证据,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同时,还需要得到专业人士和对应社交网络平台的协助。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情况和执行情况也有待实践的验证。

“我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执行效果要通过申请量、签发量、履行率及违反处理率四个数据来体现。”吕孝权直言。

他告诉记者,当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统计数据,大多公开签发数量;少部分会统计申请量,通过申请量和签发量的比较展现法院受理和处理的结果。

而履行率和违反处理结果的公布则更少见,往往只会有几个典型案例公开,不会披露总体数据。比如去年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就公开了一例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训诫并罚款1000元的案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落实?

对此,前述法官介绍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发给被申请人的同时,也会发给被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应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此后,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居委会、村委会应及时固定并报告侵害证据,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依法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这一制度的施行需要全流程的配合。”吕孝权认为,首先是普法,通过扩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影响力,强化民众的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其次是构建系统性的支持体系,通过更完善的立法、更严格公正的司法、执法保障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总的来说,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正式付诸实践是一个令人期待的新开始,相信未来这个条文也会不断被激活,焕发更强的生命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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