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说法丨耗费45万元历时两年走“门路”为孩子办转学,转进了骗子的圈套

只为把孩子转入一所心仪的小学,陈某夫妇煞费苦心,最终的结果却是被骗了45万元,孩子荒废在家两年没学可上。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办理转学  四处寻求“门路”

这故事还要从2018年12月说起。

话说嘉定区有一对夫妇,丈夫姓丁,我们把他称为丁先生;妻子姓陈,我们把她叫做陈女士。这对夫妻有一个儿子,当时已经在家边上一所学校里上小学。跟天下所有父母一样,他们也是望子成龙心切,一心想把儿子转入一所比较好的学校读书,可是,苦于自己没有“门路”。日子一天天过去,这件未了之事,竟成了夫妻俩的一块心病。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夫妇俩要达成给儿子办转学的目的,平日里少不得四处打听。不久,他们得知朋友宋某有渠道,宋某也答应说,可以帮他们试一试。宋某还向这夫妻俩推荐了几所名气响当当的好学校,这里面就包括丁先生夫妇心仪已久的那所学校,于是,他们立即就确定了目标学校。

受人请托,宋某也算尽心尽责,立马联系一个曾经声称做国际教育培训的朋友朱某某。朱某某对宋某的请托满口答应,说凭他在业内的能量,这不算什么难事,安心等消息就行!丁先生夫妻俩也满心欢喜。

又过了几日,夫妻俩得到宋某进一步的回信,说他的朋友朱某某已经搞定了一个很关键的人物“王教委”,不过需要37万元去疏通关系。丁先生夫妇虽然觉得花费高得有点出乎意料,但为了早日了却儿子转学这块心病,还是及时筹齐钱款,转了过去。然而,不久这夫妻俩得知那所学校该学期并没有转学名额,于是,几经催促后,37万元又原路返回。

一波三折 换所学校继续“操作”

事没办成,丁先生夫妇本已心灰意冷。朱某某那边,到手的钱“得而复失”,却心有不甘。朱某某决定换一所学校,继续帮丁先生夫妇“运作”,不过,这一次请托费用已经涨到了45万元。

为了让丁先生夫妇相信自己有能力办妥此事,朱某某决定一人分演多个角色。他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了数个微信账号,角色拟定为“陈校长”“吴局长”“李老师”等人,并将这些微信号一一推送给丁先生夫妇。这对夫妇哪里知道,这是朱某某专门为他们设下的圈套!夫妻俩咬咬牙,又凑齐了45万元,分批打进朱某某提供的账户。

钱拿出去后,这夫妻俩就是不是向朱某某询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进展到哪一步了?而朱某某那边,依然不紧不慢,有时候回复说“还在办”,有时候回复说“好了,好了”。这夫妻俩只好耐着性子,苦苦等待。

朱某某觉得,老是他一个人“传话”,日久未免会让丁先生夫妇生疑。他拟定的那些“角色”应该适当登场。于是,他就用“陈校长”的微信账号给丁先生发送了一条信息,通知他们可以拿着材料去学校办转入手续。

等了很久的丁先生夫妇,觉得终于等来了好消息,心情大好。两个人忙忙碌碌地整理好材料后,按照约定时间兴冲冲往学校赶去,然而,还没到学校门口,却被“陈校长”微信告知:“正在开会,无法脱身,下次再来。”夫妻两人觉得,事情已经办到了这一步,好事多磨。等几天也无妨。

谁知朱某某操纵虚拟角色上瘾,此后竟然轮流使用“陈校长”“吴局长”“李老师”的身份,给那夫妻俩发信息,以此来拖延时间。每次发信息,内容几乎都是通知他们带着材料去学校办手续,却一次又一次给人家吃“闭门羹”。虚拟角色爽约的理由无外乎都是“生病”、“开会”、“车子坏了”等。为了演出逼真效果,期间朱某某还多次陪同他们一起去学校,但是结果还是一样。

转眼间,时间就到了2022年1月,朱某某用“李老师”的角色给丁先生夫妇发消息,让他们于1月11日下午再次带材料去学校办手续。

这一次,丁先生夫妻又喊上朱某某陪同,但“李老师”一直没有出来。三个人在学校门口从下午3点多一直等到晚上8点多,“李老师”不仅人不出面,连微信电话也不接。

朱某某以为这样演下去,丁先生夫妇会就此作罢,可他没料到,一次又一次的“闭门羹”后,丁先生夫妇渐渐认识到自己被骗,于是当场打电话报警。朱某某在一旁也装着义愤的样子,也要报警,要让公安机关把这事查个明白。

水落石出 骗局浮出水面

丁先生的爱人陈女士与朱某某一起去了派出所。警察将他们二人分开做了笔录,结果内容各不相同。警方侦查后,第二天就将朱某某捉拿归案。

朱某某到案后还想抵赖,声称她已委托“陈校长”“吴局长”等人办理转学事宜,且钱款都已经转入一名周姓男子的账户。可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朱某某本人并无“门路”帮丁先生夫妇的孩子办理转学事宜,所谓的“陈校长”“吴局长”等人均系朱某某一人分饰扮演,伪造聊天记录拖延案发。

至于钱款去向,检察官发现朱某某在收款后,账户中确实存在部分钱款转入周姓男子的账户,但经多方查证,转出的钱款均为偿还债务,与办理转学无关。

事情败露后,朱某某称自己有偿还能力,但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朱某某债台高筑,欠款已达八九百万元,银行账户余额仅有50余元,根本无能力偿还受害人的钱款。而且自始至终,朱某某都在虚构事实,拖延时间,蓄意隐瞒真相的。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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