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新闻,说四川有几个小朋友在一起玩,玩闹过程中发生了冲突,其中一个小朋友伤到了另外一个小朋友。
伤人孩子的妈妈唐女士非常生气,自己在家已经用竹条“教育”了孩子,然而自己的孩子自己打,容不得别人骂。
当受伤孩子的家长彭女士上门理论的时候,唐女士当场就跟她吵了起来,还吵了两次,第二次的时候,唐女士突然倒地失去意识。
这时候我们看彭女士是怎么做的啊,她伸出双手,好像是想上去把唐女士扶起来,但最终又没有去,收回手,直接走了。
孩子担心妈妈,马上打了120,可惜抢救了40多分钟,人没有救过来,死因目前还没有确定。
两个小孩玩闹,一个大人为此丧命,家长护短我们理解,可真至于闹到这步田地吗?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这个案件还没到上升刑案的地步,但彭女士的侵权责任却逃不过。
为什么彭女士什么都没做,却要承担责任呢?原因就在于她什么都没做。
用法律术语来描述,这叫不作为侵权,说难听点,就是见死不救。
从古至今,从三皇五帝到新中国成立,见死不救都是违法行为。
秦朝《法律答问》规定,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的,要依法论罪,罚战甲二件。
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你看,这三部古代法律中都规定,如果你见死不救,需要承担责任,秦朝战甲两件,到了唐朝和清朝,你就要挨杖打了。
为什么见死不救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呢?
我们从生命权角度来讲,《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这里的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安全权、休息权以及生育权。
对你自己来说,生命权是你的权利,对别人来说,则是一种义务。
为什么这么说呢?
生命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权利,我有权活着,那么当你受到伤害,或者出现身体不适的时候,是不是相当于你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
那么当你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而自己又无法进行自救的时候,旁观者如果不进行施救,你的生命权就受到了伤害,漠视他人生命权的结果,必然是当事人生命权被损害。
所以,旁观者见死不救构成侵权。
当然,所谓见死不救,见死不救,首先要求你得先“见”。
所谓的“见”,也就是对人主观状态的区分,比如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是不是明知如果自己不救助,对方就会出现危害结果,却仍然作出不救助的决定,从而导致他人生命权受到损害。
具体到唐女士和彭女士的案子中,就是要看彭女士当场离开,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她事前知不知道唐女士有基础疾病,受到刺激可能发作,她有没有意识到如果自己不救助,唐女士就会受到危害结果。
法律中我们虽然说,见死不救有两种主体,一种是有法定或者约定救助义务的主体,比如医生、警察等等特殊职业,一种是行为人不承担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也就是普通公民。
医生、警察见到有人受伤或者突发疾病,必须上前救助,否则就是失责,而对普通公民来说并没有那么严苛的要求。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公民并不能完全免责。
情侣、夫妻、家人由于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一般会认为具有法定救助义务。
商业场合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顾客来说通常也有法定救助义务。
哈尔滨曾经有个案子,说吴某在一个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有2名游客因为风大落水失踪,吴某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三缓三。
这叫做不作为犯罪,我们今天讲的是不作为侵权,两者有所区别,也有相通之处。
比如不作为的前提都存在四种义务上的要求,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比如前面说的父母对子女,这种从监护义务衍生而出的救助义务;
二是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比如特殊职业,医生啊,救生员啊,警察啊等等;
三是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约定,由约定产生的联系和义务;
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朋友一起聚餐,同桌饮酒的人对醉酒者产生的救助义务,或者邻居没带钥匙,你借根绳子让他爬回家,你对邻居也就产生了特定的救助义务。
前面说的这四种,都属于一般救助义务,什么时候会从不作为侵权上升到不作为犯罪呢?
当你有救助义务,并且有能力和条件实施救助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就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还是看你主观上存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够明晰,跟见死不救还没有入法有一定关系。
2001年两会期间,有32名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个罪名。
但到目前为止,这两个罪名并没有设立。
对中国人来说,见死不救是对人道德上的要求,是不是有必要用法律来规制,不光是学界和业界,普通大众中间也有争议。
从世界角度来看,不作为入法早有先例。
《德国刑法典》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他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之中的他人,能够自己采取行动,或能够唤起救助行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我国至今为止没有将见死不救入法,和现实可行性不足,以及社会接受度较低都有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却不意味着我们要将道德法律化,可以说,我们中国人还是比较相信道德的约束力,上下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教会我们中庸之道,也教会我们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要团结,要互助,要关心他人,才能作为一个大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