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太原市,一名男子殴打同行男孩,37岁的李某出手制止,拉扯过程中,男子摔倒受伤后报警,说是被李某打伤,要求赔偿3万元。
目前,当地警方主持双方调解协商,李世杰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表示需要先由辖区派出所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李某阻止任某殴打8岁小孩儿,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得先看两个问题:一、什么叫做正当防卫,什么叫做见义勇为;二、任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伤害性、现实紧迫性。
第一,先说说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别人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你阻止他的这些行为,就叫正当防卫。
见义勇为指的是,本身没有法定的责任或义务,挺身而出对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是更重一级的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正当防卫。只要满足正在发生、违法、侵权这些前提条件,就能构成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只不过,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得有个限度。
关于这个限度,主要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要跟不法行为的手段、强度和可能的后果大致相适应。比如说对方用手打人,结果你直接掂刀,那就不合适;对方打算偷走国家100块钱的东西,结果你撞毁了他100万的跑车,那也超出了合理限度。
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说完了,我们再来说说任某的伤害行为,和李某的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
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任某行为是否符合了“三性”。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任某作为成年人,追打一名8岁的幼童,期间任某使用了脚踹、飞踹、拳打、水杯砸头等危险动作,且动作幅度较大,按照成年人的力量,以及幼童身体耐受度的对比来看,显然会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符合伤害性的条件。
视频中任某的伤害行为一直持续到李某赶来阻止,也就是说,没有李某的阻止,任某的伤害行为还会持续下去,具有现实紧迫性。而关于违法性,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都有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任某在公开场合追打孩子的行为,肯定是具有违法性的。即使他打的是自己的孩子,那也一样违法。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本案中,几个比较关键的细节:
1.在李某到来之前,任某追打孩子过程中自己摔倒了两次,这个细节可能影响到三个法律评价的后果:①任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行为极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所以任某至少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加重情节,行政拘留时间应该是十到十五天,而不是公安民警说的“两三天”;②李某的制止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具有正当性,不具有可罚性,不能行政拘留;③任某自称自己被李某打伤要求赔偿三万元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他受伤完全可能是自己导致的。
2.在李某到来之后,李某的第一个动作是“拉起任某”,而任某的第一个动作却是冲着李某“两次挥拳”。这就使得李某的反击具有了两重正当性,既是解救被殴打幼童的见义勇为,又是自我保护的正当防卫。所以李某行为具有了双重的不可罚性。
3.如果任某明知自己伤情是自己摔伤的,却还伪造要求李某赔偿,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五千元就够判刑了。
(律师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