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网络上有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取消对犯罪子女的考公限制”,以及其后法律大咖罗翔教授的“无罪不罚”论述,有感而发,写了一篇《法律从未限制犯罪子女考公!别被人卖了还在帮着数钱!》的文章,有支持的,但也有表示看不懂,或者是表达严重不满的朋友。
细想一下,可能是文字表达能力欠佳,尝试着再来跟朋友们一起聊聊。
政协周委员的说法: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升学、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摒弃,否则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
其实,真正的核心,可能他自己也非常清楚,就在于“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
这里不再多说,有疑问的话,不妨看看老马此前的文章《法律从未限制犯罪子女考公!别被人卖了还在帮着数钱!》。
很多人之所以认为老马文章有问题,可能更多是出于文章中,对于罗翔老师关于“无罪不罚”的质疑。
法律大咖罗老师表示: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为什么老马会说,有人在偷换概念,有人被人卖了,还在帮人数钱。
你看这话,完全没毛病,但它的推导过程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此前文章里老马就讲过,升学需要政审的,仅仅只有军校、警校、以及北京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这方面,提出要求的是高校,具体工作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武装部负责;
考公的政审,是由组织部门负责。
那么,既然是谈法律,事实是,目前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有对于犯罪子女的升学、考公限制的条文;更不要说什么“刑罚”!
这种说法,纯粹属于无中生有!
试问,我们有谁见到过,由于亲人犯罪,而子女受到刑罚的?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法律大咖罗翔老师,就是用这样的子虚乌有的东西,让善良的或是无知的人去认为,“政审”是突破了“无罪不罚”的最基本的底线。
而很多人会说,升学、参军、考公,政审是真实存在的啊,罗老师说的没毛病。
怎么说?
个人的感觉是,罗翔老师及其粉丝,他跟你谈刑法,说“无罪不罚”是最基本的底线,你告诉他,法律从未限制犯罪子女考公;
升学方面,我们有《高等教育法》,参军我们有《兵役法》,考公政审我们有《公务员法》。
然后,他跟你谈“这不合理”,“子女本来就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并强调:法律没有必要落井下石!
当你跟他谈法律了,他又跟你谈情理。
这里,顺便说一下,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有招生自主权”;兵役法规定了,“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注意了,服兵役是光荣义务!不是权利!
最后,再来说一下,朋友们关注比较多的政审“查三代”问题。也是很多人吐槽“七大姑、八大姨犯法,我来买单”的问题。
老马想说的是,很多朋友是误会了,或者说缺乏了解。
这里,我们以考取警校以及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为例,跟朋友们聊一下。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依据有三个:《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
其中,最为严苛的是《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家庭成员,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考警校、考警察,根本无需“查三代”,更不存在所谓的需要你为“七大姑、八大姨”的错误买单的说法。
至于说考公,绝大部分的岗位,其要求还没有录用人民警察这么严格。
很奇怪的是,提出意见的周委员也好,罗翔老师也好,都是法律界资深人士,为何对于这一点,避而不谈?
所以,目前,真正意义上的“查三代”,也就只有考军校的生长军官学员,以及参军!
其实,即使在这方面,也是强调了要以本人为主要考察对象的。
对于这方面,老马想说的是,参军查三代,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伟大领袖毛主席曾说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武装力量。历史和现实都在清楚的告诉我们,要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