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乐捐”制度吓跑员工,公司罚款当有边界

蒋璟璟

3月9日,“女子入职公司被1大页乐捐制度吓退”冲上微博热搜第一。近日,广州一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吓退了。当事人谢女士称,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背心拖鞋上班,一次乐捐20元;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等,谢女士说看了就立马跑路了。(中新社)

作为话语修饰术生造的概念,所谓“乐捐”一说,显然想极力掩藏其罚款的本质。名曰“乐捐”,似乎暗含着心甘情愿、主动捐献的意味。可是但凡稍有常识的职场中人,想必都很容易洞穿这套掩人耳目的把戏。公司管理制度中,以白纸黑字方式所规定的“乐捐”,分明是一份赤裸裸的不平等条款,痛斥着“强加于人”的野蛮傲慢以及充满陷阱的利益倾轧。乱扣滥罚,就算故弄玄虚,包装成这般矫情的模样,也依旧藏不住其虚伪、刻薄、苛酷的本性。

的确,“罚款”作为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实施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素来被广泛使用。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罚款并不同于“行政处罚”,后者有着明确的法律授予的执法权作为理据,而前者则没有这方面的合法性支撑。更准确地说,公司罚款,其实更应该理解为是“薪酬扣抵”: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可以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员工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扣除工资冲抵赔偿——除了这两种典型情形,公司因其他事由对员工罚款,往往是站不住脚的。

毋庸讳言,在日常职场内,“罚款”工具长期以来被严重滥用。很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多如牛毛,“扣钱”由头五花八门,员工动辄得咎,经常是吃哑巴亏有苦难言。严格说来,未与员工充分协商、未经民主程序通过确认的公司规章制度,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过度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也属于无效合同……以此量之,企业那些巧立名目的罚款规定,本身就是不成立的,是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的。

“乐捐”就是“滥罚”,恰恰是因为公司自知理亏,才自欺欺人地玩了一把并不高明的文字游戏。“乐捐”之说,充斥着可疑。试问,“乐捐”是捐给谁?哪有员工给公司“捐钱”的道理?难道员工“被自愿”出钱还要“假装快乐”吗?这波拙劣的套路戏码,用心昭然若揭,其非但是“利益侵占”,简直是智商侮辱、人格羞辱。如此小肚鸡肠、斤斤计较、居心叵测的公司,求职者自然是敬而远之、逃之大吉了。

公司算计员工寻常有,员工给公司“乐捐”未尝见。打工不是做慈善,公司乱扣滥罚,就不能指望员工逆来顺受不反弹。一个撕裂的职场,所有人都将是输家。

标签: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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