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幼儿游泳培训
与其他学员发生冲突
培训机构承诺不会再让两个孩子一同上课
然而有一天两个孩子又被安排在一堂课
家长将培训机构告上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李女士与某体育培训公司签订《培训教育合同1》,为其女儿小涵(2018年4月出生)购买幼儿游泳课60节,单价260元/节,共计15600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同年8月30日,小涵在培训中因争抢玩具与学员大雄发生冲突,进而引发对方家长与小涵、李女士的肢体冲突,最后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事后,李女士在微信向某体育培训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求:不再安排小涵与大雄同一时间上课。工作人员亦表示双方在上课时间不会碰面。
因疫情等原因,该部分课程剩余16节未在原约定的截止有效期前使用,某体育培训公司以客户福利的方式允许李女士继续使用。
2021年11月2日,李女士与某体育培训公司签订《培训教育合同2》,购买幼儿游泳课63节,共计14820元,合同约定费用一经缴纳概不退还。2022年3月19日,李女士及小涵去上课时,发现大雄及其家长也在现场。李女士认为某体育培训公司疏忽大意,导致小涵被大雄家长殴打,后又违背承诺安排小涵与大雄同一时间上课,导致小涵反复遭受精神创伤,当日即提出解除两份合同,合同1所涉课时剩余16节,合同2所涉课时未使用,并要求某体育培训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18980元。
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体育培训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189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体育培训公司向李女士返还剩余培训费用189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董广绪
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合理要求,另一方在微信中予以承诺,足以认定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该变更应作为涉案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只有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幼儿游泳培训属于人身属性较强的活动,合同的正常履行需要双方具备较强的信任感,小涵年龄尚小,安排其与之前发生过肢体冲突的大雄及家长同时上课,容易导致其产生恐慌、紧张等心理反应,故认定某体育培训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双方的信任基础丧失,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据此确认了李女士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切勿轻诺,更要信守承诺,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董广绪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