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香液“孕婴可用”为何我中毒了
哺乳期妈妈称商家涉嫌欺诈;商家:建议用前咨询医生
“因为这款标注孕婴可用的蚊香液,哺乳期的我以及才三个半月大的宝宝,双双进了医院。”3月21日,长沙的喻女士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求助,称自己用了该蚊香液后,被检查出轻微中毒。她一直不断与客服沟通,但至今未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商家(产品)标题上写着孕婴可用,就是在误导消费者”。
3月21日,喻女士购买蚊香液的超威居家日用旗舰店客服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产品均经过严格质检,为了不造成担忧,建议进行专业医师咨询后,再根据产品说明使用。
反映不接受只退货退款的处理
喻女士告诉记者,她现在仍在哺乳期,宝宝才刚出生三个多月。为了让宝宝在睡觉时不被蚊子叮咬,3月7日,她特地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孕婴可用的插电式蚊香液,享受优惠立减后实际支付14.86元。不料,就是因为该蚊香液,她和宝宝双双进了医院。
据悉,喻女士购买蚊香液的店铺是超威居家日用旗舰店,该蚊香液商品名称标注为“超威电热蚊香液家用插电式蚊香液器非无毒无味婴儿孕妇灭蚊补充液”,产品月销8万以上。在产品详情介绍中,有宣传“拒绝蚊扰,舒适居家”,并配有婴儿房的图片。
喻女士称,3月12日,她将蚊香液插在了房间里正常使用,自己在房间外处理家务。“大概使用了十几分钟,我突然听到宝宝大叫了一声,连忙跑去卧室看。推开虚掩的门,一阵强烈刺鼻难闻的蚊香液味道扑面而来,我连忙关了蚊香液,打开门窗通风,不到两分钟我开始头晕恶心反胃。”
喻女士打开手机,向网店客服反馈情况。喻女士提供的与超威居家日用旗舰店客服的聊天截图显示,3月12日20时26分,喻女士告诉客服:“孕婴可用?可是好大的气味,我用了闻了之后又觉得反胃恶心。我刚刚进来2分钟,宝宝一直在房间里,他闻的时间比我久。”客服回复称:“产品均经过严格质检,是安全的,但宝宝体质较弱,建议3岁以下宝宝使用物理防蚊,3岁以上宝宝可以使用,使用时请保持环境空气流通,避免在密闭空间长时间使用。”在喻女士明确表示自己因使用蚊香液后恶心反胃时,客服建议她携带产品就医。
“它上面标注了婴儿孕妇,这不是害人吗?”喻女士告诉记者,当晚21时左右,丈夫回到家将她和宝宝送去了医院。“整个过程中,我出现双手发麻和左胸部位痛的症状,经过一系列诊断后,检查结果是轻微中毒。宝宝在使用蚊香液的环境中待的时间比我长,但是因为他太小了,医院建议对他进行观察,没有做具体诊断。”
喻女士提供的一份检验报告单显示,采样时间是3月12日22时15分,送检标本为血清,临床诊断为药物中毒。
“我检查出轻微中毒,医生建议多注意休息和喝水,没有开药方,说可以继续喂孩子母乳。但是我当晚喂母乳后,宝宝情绪比平时烦躁,频繁夜醒。”喻女士说,她担心宝宝的发育受影响,感到非常愤怒,“卖家在产品标题写的是孕婴可用,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存在欺诈行为。”
喻女士告诉记者,她得到的处理结果是“可以退货退款,商家承担运费”。“我无法接受,我的医药费,以及它对我身体造成的伤害怎么算?”喻女士说。
回应店铺产品均经过严格质检
记者查询到,淘宝网页信息显示,超威居家日用旗舰店有32.2万粉丝,店铺在售的蚊香液中,有喻女士购买的超威电热蚊香液,还有一款名为超威贝贝健的。
3月22日,记者联系了该网店的注册企业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超威电热蚊香液上标注了“贝贝健”字样的,是婴儿可以使用的蚊香液。然而,记者注意到,该店铺多个非“贝贝健”的蚊香液标注了“婴儿孕妇”。产品详情还标注了“宝妈之选,全家安心使用”,设有婴儿安睡的图片。
非“贝贝健”蚊香液有标注“婴儿孕妇”,是否孕婴可用?当记者询问后,该客服发来一张图片,上面写有:“注意事项:国家规定蚊香液属于农药范畴,驱蚊产品一经销售必须进行农药登记,亲们看到的‘微毒’字样是我国的执法规定,表明本品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可放心使用。如使用过程中不慎将液体接触衣物或皮肤,请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冲洗,如不慎吞服,切勿催吐,请携带本品立即就医。”
当记者再次追问后,该客服表示,店铺产品均经过严格质检,是安全的,但因孕期体内激素变化原因,身体可能比平时要敏感,为了不造成担忧,建议先进行专业医师咨询后,再根据产品说明使用,建议婴儿使用前也先进行专业医师咨询。
记者注意到,超威居家日用旗舰店的商品详情页显示,喻女士购买的非“贝贝健”蚊香液显示氯氟醚菊酯含量在1%至1.2%,而明确获得回复孕婴可用的“贝贝健”蚊香液,显示四氯甲醚菊酯含量为0.93%。
西安市妇幼保健院曾发过一篇科普文章称:氯氟醚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炔丙菊酯等,都属于拟除虫菊酯,是人工合成的低毒杀虫剂。人大量暴露于拟除虫菊酯杀虫剂中可能会出现咳嗽、支气管痉挛、恶心、呕吐和头痛等。建议妈妈们不要长期给宝宝们使用拟除虫菊酯这样的驱蚊产品,如果只是偶尔使用一下这类产品,一定要保持空气的流通。
律师观点
产品涉嫌违反广告法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从涉案产品的商品详情页的介绍来看,产品的主要成分为氯氟醚菊酯。涉案产品的标题上标注“婴儿孕妇”的字样,且在产品宣传图上标注“宝妈之选”,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消费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