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强化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全面防控资金风险

本报记者 孟庆伟 北京报道

在校外培训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加强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变得愈加重要。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查道林表示,《办法》是第一个由多个主管部门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文件,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也是主管部门主动担当作为的创新之策。

“《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防范培训机构因资金管理不善而导致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风险的发生。”查道林说。

据了解,《办法》在总结“双减”以来各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校外培训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财务管理的多个环节上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实现监管“全覆盖”。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正高级会计师武雷看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提供“基本大法”,为判定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提供权威依据,也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了行为准则。

“《办法》的出台,对夯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基础,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治理能力,提升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武雷表示。

突出公益属性

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该由谁办、怎么办?“双减”后,这一问题愈加清晰明朗。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教授宗文龙表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上市融资的活力被激发,资本不断涌入教育培训市场。与此同时,低价竞争、抢夺顾客、焦虑营销等无序竞争现象频发。

“双减”是校外培训机构良性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节点。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在宗文龙看来,《办法》充分贯彻了中央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的指导精神,从资本“融资”和“收益分配”两个环节划定红线,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的逐利冲动,突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此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据了解,2021年深化“双减”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得以压减治理。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底,学科类培训大幅压减,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3.8%,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4.1%。

按照国家规定,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则可以是非营利性的或者是营利性的。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同时明确,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前有中小学曾举办过校外培训机构,但是在前几年的规范整顿中,特别是2021年《“双减”意见》发布后,中小学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基本很少了,但是也有些学校可能会在某一个非学科方面举办培训机构。

“此次《办法》实际上就是要明确中小学的职责,不能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利用公共资源来盈利。”储朝晖表示,这对中小学来说,更多地起到警示作用,并不意味着当前有很多中小学举办了校外培训机构。

据记者了解,“坑班”曾是一些公办中小学特别是“牛校”掐尖招生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一方面实现盈利,一方面通过组织考试提前点招优质生源。

但近年来,随着教育部门治理择校热、规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双减”政策的深入实施,大量“坑班”关停。

资金全流程监管

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础,关系到资金是否安全,以及能否为学生提供较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但在“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双减”意见》印发后,各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方法举措,使培训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大量减少。

“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该负责人表示。

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

其中,在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

在校外培训机构实际营运中,“卷钱跑路”、“退费难”、资金流向难以管控等突出问题,严重侵害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只有资产管理规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武雷认为,《办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预防和化解财务风险,推动风险防控预警的机制化,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以及关于预收费和退费管理等相关规定。

在武雷看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等规定,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发挥了监管的“探头”“哨兵”作用,着力提升了监管实效。

明确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

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而清算工作特别是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学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牵涉到退费纠纷的防范化解。

也因此,《办法》除明确了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外,还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

前述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

近几年,因教育培训机构倒闭而引发学员退费难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机构清算后拒退费的法律纠纷,很多家长收到机构停课通知时,机构负责人往往已经“卷钱跑路”。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近7万件,高居服务类第三位。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目前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而早在2021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就曾发文,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举措。

为防范“退费难”,目前多地已出台政策,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监管。

比如成都规定,学科类培训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由银行监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若培训机构“跑路”,学费可通过账户监管银行退还。

此次《办法》也再次重申,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同时,对于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办法》明确,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那么,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后,是否意味着能根本破解“退费难”?机构在“卷钱跑路”或清算后,一定能够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吗?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常规流程无法退费的情况下,学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胜诉,培训机构无可执行的财产,学员可以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但因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都是轻资产,没有或很少有不动产资源,比如房子都是租的,只有座椅、电脑等办公用品,其资产即使拍卖也无法支付学员缴纳的学费。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机构的股东或者高管侵占挪用该机构的资金,可以申请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如果股东侵占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许浩还特别提醒,由于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单次不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所以清算时银行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那么就无法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这时还需要走法律诉讼途径。他表示,鉴于近期教育培训机构频频发生“卷钱跑路”的事件,建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设立学费监管账户,避免发生“卷钱跑路”的情况。

(编辑:郝成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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