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婚姻关系问题的共同处置行为,不可任意撤销。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胡某(女)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房屋过户至二人孩子名下(未成年),因儿子随女方生活,该房屋暂由女方与儿子居住。
一年后,男方再婚并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并诉至法院称与女方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才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裁判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认为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婚姻关系问题的共同处置行为。在处分财产时,对于财产的约定系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因登记而离婚的情况下,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而该赠与与普通的赠与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任意撤销。
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对婚姻关系、财产、孩子等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任意一方均不能任意更改。解除婚姻关系后随意更改协议内容不仅有违诚信,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