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张嘉诚
为了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家长们不惜支付高额“择校费”托人办理入学事宜,结果孩子,这笔钱是否要得回来?9月6日,极目记者从湖北天门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相关案件,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告“择校费”30000元。
2020年8月,邱某儿子中考成绩未达到天门某高中录取分数线,听说郑某有门路,便拜托郑某帮孩子办理入学手续。郑某答应为其办理,并收取了32000元“择校费”。当年9月,邱某的儿子被另一所中学录取,未能如愿入学某高中。事后,邱某多次向郑某要求退还此款,但郑某找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6月,邱某将郑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其返还32000元。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32000元系邱某基于请托郑某为其小孩进入某高中就读而给予的相关费用,但邱某与郑某之间请托的事项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郑某获得的案涉款项3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不当利益,邱某有权请求郑某返还不当利益。在庭审中,邱某陈述不要求郑某返还案涉款项中2000元的招待费,系邱某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法庭依法予以准许。因此,天门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返还邱某30000元。
法官提醒,以找关系、支付费用等方式委托他人帮忙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入校,破坏了教育公平,扰乱了招生秩序,违反了国家教育管理制度,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家长应科学把握子女成长成才规律,根据子女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和资源,不可揠苗助长盲目择校。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