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一对一”违规培训最高可罚10万元,中小学教师违培将从重处罚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教育部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部《办法》明确了违规校外培训的形式和具体处罚措施,意味着校外培训的管理被纳入法治化轨道。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其明确了违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处罚方式。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在立法原则上,《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其宗旨是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有偿组织“一对一”等隐形变异培训的,将负法律责任,引发公众关注。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或者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或者以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违规校外培训的,将被从重处罚。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记者问答环节称,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因此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社会性竞赛活动的,最高可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明列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联合招生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也对处罚程序和执行做了相关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当事人被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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