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将孩子从22楼扔下: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女子突发躁狂竟然将3岁幼子从22楼高空抛下!根据警方的警情通报,4月1日7时许,巴南区一37岁的女性何某,在家中突发躁狂。其在持刀将婆婆砍伤后,又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根据网传视频,该女子似乎还打算将另一个孩子扔下,幸好正在拉扯时救援人员赶到!

目前,何某已经被警方控制,亲属和邻居反映何某近期存在精神异常行为。那么,这起案件中,何某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何某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置呢?

1. 不法层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虽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这说的是在最终确定了责任的层面来说的。这并不妨碍在不法的层面将他们的行为界定为犯罪。也正是因此,在面临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的时候,大家是可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的。

在前述案件中,该女子首先对其3岁幼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指的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前述案件中,该女子将孩子从22楼抛下,存在杀人行为,最后也确实发生了受害者死亡的结果。因此,这一行为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前述案件中,何某对于其婆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判断何某究竟构成什么犯罪的时候,要依据何某的打击部位、打击力度、犯罪工具等综合判断。倘若何某持刀砍其婆婆时,刀刀砍向要害部位,并且砍杀行为毫无节制,则何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若何某并非砍向其婆婆要害部位,并且也有所收敛、节制,则何某大概率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医学和法学双重判断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精神病之所以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基于责任能力的概念。所谓的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其进一步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有当一个人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对这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才是公正的。

而精神疾病之所以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就在于其可能影响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不过,并非任何精神病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影响的程度,精神病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一类其最本质的特点在于精神病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具体比如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后者比如普通的强迫症、焦虑症等等。

第二类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一类的本质特点在于精神病让行为人完全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具体比如因为精神分裂症、癔症性精神错乱等让行为人完全无法识别、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这一类的本质特点则是精神病让行为人部分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具体比如处于早期或者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等。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如何判断行为人究竟属于前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呢?对此,我国司法实践讲究的是双重标准: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医学标准指的是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学标准指的是从法学的角度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仅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行为的能力。

因此,在前述案件中,何某最终究竟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而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需要从医学上对何某的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则需要司法机关结合何某的一系列表现判断何某在杀人时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控制能力。

3.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广大网友或许会对精神病人杀人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感到愤怒。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不代表我国的司法制度对精神病人犯罪不作为。比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患可以进行强制医疗。

所谓的强制医疗,其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具有潜在危险的精神病人再度危害社会,另一方面也基于人道主义为患者提供恰当的治疗。

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实施强制医疗。不过,在此之前,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总的来说,精神疾病不是犯罪的免责金牌,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狂徒”。但是,广大网友要特别注意的是,当身边有精神病人存在异常行为时,应当保持小心谨慎,最好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再寻找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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